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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女性生育子女”的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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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3:30: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毅直等    转贴自:法官论坛    点击数:2392    更新时间:2002-11-16]              
                                    280
  中国青年报报道:
  吉林立法:独身女性可生育子女。
  这其中“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又比如,生理父亲年老体衰之际,需要孩子赡养,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个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如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是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问题!希望大家发表高见。
  
  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据悉,这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还是第一次。“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这种念头不少大龄独身女青年都有过。然而,“非婚生育”既被法律所禁止,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按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根据这一精神,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据了解,在原始初稿中并无该条款,但考虑到现实社会确实存在此类愿望,以及立法的精神,才在反复推敲后决定加进该项。而此后,该条款也是几经修改,备受争议。
  “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制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
  “立法不是为了限制公民,而是要在不违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满良说,“在这个多元化时代,有人选择终生独身,按以前的规定,他们的生育权就被剥夺了,这是不公平的。立法应该在尊重社会现实发展的基础上,尽量体现出公平合理性。”
  作为该条款的首倡者,张满良向记者大致描述了条款逐步修订、完善的过程。“最开始定的是‘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结婚的人员,采取辅助技术手段,可以生育一个子女’。后来考虑到‘辅助技术手段’说法不够严密,会不会有人把性生活生育也理解为辅助技术手段?于是改为‘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后来又考虑到有些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尚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明确认可,比如‘克隆人’。于是又加了一个限制,即‘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另外,考虑到目前技术手段尚无法使男性怀孕、生产,便将原来的‘人员’二字改为了‘妇女’。另外,有些女性可能曾经有过婚史,但尚无子女,又决定不再结婚,为照顾她们的权利,又将‘决定终生不结婚的妇女’,改成了‘决定终生不再结婚的妇女。”
  吉林省妇联主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杨湘岚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自主”,她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决策是否生育。该条款的确立,体现出了对女性的尊重。
  吉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王丹告诉记者,有些人大代表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如何保护独身男性生育权”的问题。还有一些代表在审议中提出删去这一条,怕引起过多争议。但几经考虑,人大最终还是决定将其保留下来。
  该法正式出台后,人们仍然对其看法不一。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孟繁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规定有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新趋势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从而引发一些新的法律纠纷。“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又比如,生理父亲年老体衰之际,需要孩子赡养,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个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如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哲学教研室主任付秀华则从社会伦理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付秀华说:“孩子应该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在这样的秩序中出生、成长起来的孩子,人生才趋向完整。这条规定,保证了独身女性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更完整地体验自己的人生,但对孩子是否公平?”
  还有很多人关心,有该《条例》“撑腰”的“未婚妈妈”能否就真的能理直气壮地生活,而不受社会舆论的困扰。张满良说,立法要促进社会的进步,就要有一定的创新,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一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往往牵涉到社会各个层面,牵涉到诸多公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立法前要尽可能多地进行全面考虑,立法后,也还需要一些后续工作,使其更趋完备。
  记者在吉林省计生委了解到,有关该《条例》的解释将于近期内出台,而与此款相关的具体配套办法也将陆续制订、实施。
  
 毅直:观点集萃    1、社会固然在发展,但也无法违背1+1=2最简单的道理。孩子是夫妻爱情的结晶。这样对孩子今后的成长道路才有好处!对孩子来说才有幸福的完美的家庭。如上所述是必会对孩子产生心理畸变,孩子的感觉又有谁来维护?所以我不敢苟同;更是无法恭维!
  2、这一条例无疑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如果男性终生不取,又如何取得生育抚养孩子呢?再是,一但独生女性生育孩子,孩子出生后,在当今社会他没有父亲,将来如何面对各方面关系?作为单亲家庭,是否会对孩子的成长带来负面影响呢?如果有人问起孩子的父亲,这叫该孩子又如何回答呢?等等等...... 3、我认为任何人都有享受各种幸福的权利,但前题是在不影响他人幸福的条件下。该条法律是保护了单身妇女的生育权,但同时却侵犯了孩子的享受父爱的权利,并给孩子的心理上留下终生不快的阴影。那时,享受了生育子女快乐的妇女会为子女的不快乐而为当初的错误决定后悔。我们大家都知道:纵是那些抱养的子女在成年后,在心理上仍有说不清的缺憾,更何况一个从小仅比私生子多了一个合法的身份,其余基本相同的即缺少完整的爱的人,他无论从思想感情方面,还是从其它方面都带有多么大的遗憾。
  4、不能只考虑妇女的生育权,也应考虑未来孩子的知情权.法律不能满足一部分人的利益要求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益5、这一条例的出台将有两个问题出现:1、对孩子的教育和成长不利;2、为第三者生孩子找到了借口。
  6、生过小孩,又想结婚怎么办?
  7、为什么不为孩子着想?孩子需要健全的家庭,不要单亲家庭!生孩子就应该首先为孩子着想,不应该只想到妇女的权利而侵犯了孩子的权利。
  8、我暂时不赞成这样的立法。采取‘法不禁止’的方式比较好。未来的孩子是有一些权利我们不能侵犯的,最根本的,就是我们的权利要限制在:在主观上,我们为孩子选择孕育方式、出生方式、成长环境时,要本着有利于孩子、符合社会主流的原则。
  9、这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这是时代发展的潮流,应给予最热烈的支持!反对意见没有什么道理。因为当孩子出生时,他就没有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孩子出生后谈不上有什么知情权,这本来就没有什么样”情“可言。至于父爱,则可以用其他途径来解决》10、既然是人本身固有的权利就不应当由法律来规制。法律没有限制的就应视为允许。如果试图规制就基本上等于自找麻烦。且没有可操作性。谁还能发誓再也不结婚?也许一时头脑冲动不做出这样的决定吧。因此此法律规制的主体都很难确定。
  11、吉林省立法是有授权的,但问题是立这样的法省一级有什么用?首先,法不禁止即可行,即使没有这部地方性法规,独身女性也可以采取医学辅助手段生育。其次,该子女未来有多项权利义务会有困扰,这需要用全国人大立法的层次来保护,仅仅吉林省采取有关配套办法是不够的,假如这个子女将来在其它省生活呢?吉林省还能保护他么?他的父亲假如在外省呢?去外省起诉呢?因此,吉林省这样的立法实在是越俎代疱,无甚益处。
  12、此法律的积极面体现在本法律的目的上。但也存在不够严谨的地方,如:现实社会中的终身第三、第四者之类等。有了此法律等圩帮了此类人的忙,让他们成了实际的一夫多“妻”。所以,我认为此法律实行时,条款要详细、具体。否则,此法律的负效果可想而知。我想,此法律要有制载此类事情的条款。
  13、独身女人不能享受生育权与她们从踏上工作岗位的那天起,就不能拥有所谓的“产假、独生子女费、不能享受单位分房”一样,受到不平等的待遇,相信每个独身的女人都有过类似的经历。
  14、这个法规不能实施,如果实施,将来会出现许多社会问题,对孩子也很不公平,连自己的爸爸都不知道,多悲伤呀。还有,谁能保证这个妈妈以后永远不会结婚?以上很多理由都说得很好!
  15、这对孩子不公平!虽然满足了个人为人母的愿望,但却是以孩子终身所面对的压力与痛苦为代价。这样母亲会是真的爱自己的孩子吗?孩子会原谅母亲的自私吗?如果没有爱生活还能算是幸福吗?
  16、这是非常错误的,丧失了法律的科学性,丧失了人伦道德,丧失了人间的温暖。整个社会将逐步变为机器制造的社会。
  17、该办法出台时机尚不成熟,除了以上专家所言以外,我以为还有下面四点理由:1.现在社会的伦理道德,对非婚妈妈并不认可2.对子女以后的发展极其不利3.如非婚妈妈已成事实,但日后欲结婚,势必剥夺男方做一个亲生父亲的权利,如允许女方再生,则势必增加计划生育的难度。4.由于我国的福利事业还不健全,如单身母亲去世,则小孩有可能对社会不利18、这条法规很好!我赞成,立志独身的女性为什么不能有自己的孩子呢?其实不管孩子怎样得来,只要自愿就行,这样的妈妈更会爱孩子的。
  19、单亲家庭是社会发展的趋势,这不是立法造成的后果,而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在多元化和个人选择权得到尊重的社会,这一立法在立法精神上是先进的。任何法律都是利弊并存,问题的关键不是因噎废食,而是趋利避害。
  20、“女人是秋天的云”,也许有些偏激,但有些事实可寻吧,突然有一天,她想结婚,突然有一天,她觉得孩子多余,请问吉林可采取医学辅助手段把孩子还给上帝吗?吉林,出不好风头,要出事的!!!!
  21、怎样保证其决定不再结婚,若要了孩子之后又想要结婚,那么孩子,后爸,妈妈,供精者之间法律上如何界定关系,\"决定不再结婚\"这句话有何意义?出发点是对的,但必须经过仔仔细细考虑,考虑到其操作性,因为这些条文对个人及社会关系实在太重大了,其失误会给个人及社会带来几乎是永久的影响,配套法规必须跟上才能实施!!!!! 22、千百年来,两足动物们只关心自己的生育权,被赡养权,有谁关心过未出生的孩子的人权,别忘了,有些两足动物只有生育能力,却不具备抚养教育能力,呜呼唉哉!!!请先给孩子控告父母不负责任的权利吧!!
  23、难得,在这么没有人权的中华古国,竟然还有这种为民服务的法规这可以说是我们国家在人权维护方面,做出的最具有建设性意义的一部法规,这个决定是打破中国计划生育的一个里程碑,24、单亲子女面临的压力更多是来自社会的,如果社会容忍单亲家庭,小孩就不会感到太大压力而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25、立法本意是好的,不过,太草率了.有点象前段时间的“汽车自由选号”,弄出不少尴尬。而这个法律条文的实施,其后果不可设想,可能较“尴尬”要严重得多,影响也要深远得多。
  26、《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我同意,但我又为以后的孩子担心,没有父亲的滋味是多么的痛苦!
  27、一项法律条文的出台,最终会接受实践的检验。但应该肯定这是一个进步,一次思想的解放。
  28、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健康人格发育很重要。吉林的这个规定对妇女的生育权看起来是保护了,将来对孩子确不是很公平。想生孩子就结一次婚吧,哪怕只是一天的婚姻呢。切记——小孩不是玩具!生了就需要负责到底的。
  29、其实,这样的立法很好,但要实施,却还需要一些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对符合该法令的单身女子的资格审查:一定的经济基础,良好的人际关系,有爱心。。。。。。以确保小孩子生活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
  30、天大的好事!我一直穷困潦倒,想找个发财的门路,可是没有,现在好了,这回我一定能大发一笔!什么?想问我是什么发财之路?先拿钱上来!好,看你挺忠厚的,就告诉你吧,不过我已经申请了专利,你可不能无偿使用啊:你想,这样的女人多了,以后的孩子都不知道是谁的了,到那时为了执行婚姻法的“三代之内直系亲属不得结婚”的规定,在婚姻登记前肯定得履行DNA鉴定的手续,只要我们先申请了婚前DNA鉴定的专利,哈,那白花花的大洋就滚滚而来了!哈哈哈...................  
   
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这是宪法应该考虑保护的,而不是法律应该保护我们哪些权利。 - 【punker】  
这样的做法只能是画蛇添足或者只是某些人、部门的“业绩”的噱头   
回复:“独身女性生育子女”的司法问题 - 【方唐】  
这是恶法   
我是赞同的。 - 【夜鹰】  
回复:“独身女性生育子女”的司法问题 - 【土生阿耿】  
这还真是个法学问题   

只考虑自己的生育权利,忽略了子女的完整的个体权利,这样的立法是不完善的。 - 【毅直】  

还是不作出这样的规定好 - 【常胜】  
这个问题属于有待探索的问题,这种行为目前与我国人们的思想观念尚不合拍,既不应提倡也不该禁止。把它作为一条法律规定,势必产生一种引导作用。如果提倡这种做法,所带来的相关负面影响都是不好处理的。还是不作出这样的规定好,静观发展。   

不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变相剥夺了一部分人生育权 - 【望山】  
在中国没有行政可操作性的“权利”是根本无法实现的。   





[此贴子已经被admin于2002-11-16 17:30: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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