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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钱官司越来越多 费钱费力还是利国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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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7: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今晚报    点击数:3915    更新时间:2006-8-18]              
                                    
作者:中法网网友  阅读648 更新时间:2003-10-1

  

  
  背景资料:
  近来,索赔标的为一两元钱的官司渐渐多了起来,甚至还出现了不要赔偿、只要“说法”的官司。一些人认为,这是我国公民法律维权意识增强的结果,但还有一些人对此存有异议。那么,标的额低于诉讼成本的官司打起来是不是得不偿失呢?起诉人的行为是加快了司法建设,还是拖了后腿?到底对社会会产生哪些影响,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你认为这样的官司该打不该打?有人认为,打“一元钱”官司是为公众争取权益,而不是任何一个人的事,所以,“一元钱”官司值得打、应该提倡。
  “一元钱”官司该不该打?
  
  你怎么看待“一元钱”官司?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当事人打“一元钱”官司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获取道义上的公平,以表明当事人是对的,对方是错误的或者不合法的,并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从这一点来说,打“一元钱”官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打官司也应该讲究诉讼成本,“一元钱”的标的额远远不足以抵偿因诉讼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及其他支出,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赔偿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还应是对侵权一方当事人的罚责,而“一元钱”的代价不但不能给侵权当事人以警告,反而会造成侵权当事人对法律威严的轻视。综合以上原因,我认为应该理性看待“一元钱”的官司,既不能禁止,更不应提倡。
  
  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标的大小并不影响诉讼的成立。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人们在自己权利遭受侵犯时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法律对案件的立案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不能以诉讼标的太小为由不予受理,否则就是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因此,无论“一元钱”官司是否有实际意义,作为对法律的尊重和正确施行,就不该对这类官司另眼相看,更不能以各种理由阻止。
  
  蒋春光(中法网网友四川轻化工学院)
  我们历来赞扬“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的做法,因为这一分钱能折射出一种难能可贵的精神,那我们又有何理由不支持为“一元钱”而作的法律斗争呢?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权利人自己的义务,亦是对社会的义务。“一元钱”官司大多是公益官司,故对“一元钱”官司的不屑也就是间接对自己利益的忽视。
  是利国利民还是费钱费力?
  张海滨(中法网网友厦门大学法学院)
  就处于法治建设初期的中国而言,“一元钱”官司无疑是值得大加提倡的。“一元钱”官司的原告面对的大多是垄断性大企业或者国家机关,其勇气是值得佩服的。正是有着这样的原告和这样的官司,“法”的意义才开始回归到“权利”本原。
  
  王创军(中法网网友北京市文思律师事务所)
  我个人认为,“一元钱”官司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对于当事人来讲,可以使自己的心理得到平衡;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讲,这些官司的对象往往是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他们常常以老大自居,缺乏必要的服务意识和对法律的尊重,这样的官司将使他们有所觉醒,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自觉依法办事。
  “一元钱”官司是否得不偿失?
  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就目前出现的“一元钱”官司的具体案例看,很多小额侵权诉讼有着相当的社会效益。这种诉讼就起诉个人来说很可能是得不偿失,但对整个社会利益无疑是有利的,甚至对某个垄断行业的不合理收费、做法能够起到规范作用,对权利的实现有着助推作用。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中国普法网)
  虽然说这种“一元钱”官司对法官、法院等司法资源以及当事人的金钱、时间等都是一种消耗,但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程序——司法救济,有时候是不应该单纯地作“成本收益”计算的。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只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也是宣传法律,诠释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的过程,其意义是重大的。   
  
  
  
[此贴子已经被三石头于2003-10-1 0:38:01编辑过]

  
来源:今晚报&中法网
                    
                         没有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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