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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失足可暂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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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福建法制报    点击数:1518    更新时间:2006-8-18]              
                                    
作者:中法网整理  阅读426 更新时间:2003-4-30

  
  
 
  据《江南时报》报道,以前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即被学校开除,而现在面对这些失足青年,政法机关为了挽救他们,采用了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一新举措,是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浦口检方刚成立的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获悉的。
  从情理上说,每个大学生都是未来社会的精英人才。有些同学涉嫌犯罪完全是一念之差,按照校规、校纪,这些在校生可能面临开除的窘境。
  据了解,今年1月7日,浦口区检察院对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暂缓不起诉。浦口区检察院审查期间,深入学校了解到该生平时学习良好,还有5个月就将毕业。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手机,触犯刑律。承办小组认为该生还可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遂提出对该学生实行\"暂缓不起诉\"考察5个月的意见。2003年1月7日,分管刑检工作的检察长带领办案小组征求校方意见后,起诉科副科长宣布了《暂缓不起诉决定书》和\"帮教实施方案\"。该决定得到校方的肯定,学校保留王某的学籍。
  据浦口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黄兴武介绍,从近4年来的统计数字分析,在校大学生犯罪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类型趋于多样化。从处罚上看,多数是被单处以罚金,少数被处刑罚。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学生有的确无逮捕的必要,而学校往往对学生一开了之。随着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通过帮教,公平、公正的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为此,该院牵头成立了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制定了在校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对在校大学生犯罪后的处置有章可循,并加强与高校的协调、联系,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工作,从而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
  话题一:\"暂缓不起诉\"有无法律依据?基层检察院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否越权?
  齐秀梅(中法网网友、东北师范大学):
  \"暂缓不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实属越权。《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分为起诉和不起诉两种情形,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须具备法定情形,或属于法定不起诉,或属于酌定不起诉,或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还要履行相应的程序。所谓\"暂缓不起诉\"则超越了上述规定,等于检察机关自己赋予自己这样一种权力:\"我本来应当起诉你,但是我给你一个表现机会,我满意了,就不再起诉你,不满意就还要起诉你。\"至于考验的标准和时间由检察机关自己决定。正如我们无法容忍公安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暂缓逮捕\"和法官对被告人的\"暂缓判决\"一样,我们一定要对这种无视法律规定、滥用起诉权力的产物说\"不\"。
  茆仲义(中法网网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我认为暂缓不起诉合乎法律精神,并且检察机关作出该规定也没有越权。暂缓不起诉不是一个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决定,在考验期满后,它有可能导致不起诉,亦有可能起诉,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暂缓不起诉不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而且有利于对犯罪性质不严重,初次、偶然作案的在校学生改造,可见暂缓不起诉体现的正是刑法的精神和目的。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暂缓不起诉,但我国实行法定主义为主、便宜主义为辅的起诉原则,检察机关运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制定合乎时代潮流的新制度是可行的。
  孟祥瑞(中法网网友、辽宁省中共朝阳市委党校):
  是否追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或怎样追究,应该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检查机关仅仅根据在校大学生身份特殊就作出\"暂缓不起诉\"的决定,已经超越了职权范围。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暂缓不起诉\"的决定,虽然表面上看是在追究犯罪的公诉程序环节依职权作出的,但是却直接牵涉到了对犯罪如何进行追究的职权范围。对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追究程序,可以说既不是检察院的自由裁量范围,也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对于这样的法律程序,只要没有经过立法机关修改法律,那么任何一级司法机关都无权对它做出变通。试想如果各级司法机关都以合乎情理为借口对法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与变通,那么如何保证法律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徐双泉(中法网网友、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检察院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比如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有关附条件不起诉(又被称为暂缓起诉)的规定,检察官可以要求被告人做出诸如给付一定款项以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或向某公共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等等行为,被告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这些要求时,对其行为不再作为轻罪追究。被告人如果不履行这些要求,则作为轻罪追究。\"暂缓不起诉\"不同于一般的不起诉,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时停止起诉程序,当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法定要求,则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处理,否则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暂缓起诉的案件,被告人均履行了法定要求。
  应该说,在起诉便宜主义的影响下,我国的检察机关正在逐步调整自身方面的职责范围,大学生失足暂不起诉,检察官是否越权呢,我认为这应该是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发展趋向的,所以是不越权的。
  话题二:只因为大学生的身份,即得到\"暂缓不起诉\"的机会,是否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否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王磊(中法网网友、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因\"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大学生也是公民,不能将大学生当作特殊群体对待,如果大学生触犯刑律,同样要依据国家刑法处罚,否则就是对其他公民的不公平。而且,大学生在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上,反而多过一些社会人士,从这一角度讲,不仅不应\"照顾\",应该更加严格才对。如果由于犯罪嫌疑人是表现较好的大学生,就实行\"暂缓不起诉\"这种措施,让人很容易形成一种国家法律可以讨价还价的意识,从而直接损害司法的权威,也让人们对其公正性产生质疑。
  李克杰(中法网网友、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这一作法显然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种做法不是在培养新的特权阶层,制造新的执法不平等,就是在削减法律权威,损害法律尊严,当然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公正性贵在一视同仁,哪怕法律有明显的\"硬伤\",任何机关和个人在法律未被依法修改之前,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而不能凭任何借口予以搁置而不予适用法律。一时的因情废法,也许在某个具体问题上是\"正确\"的,但不良后果是严重的。
  徐双泉(中法网网友、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表面来看,可能是因为本案适用于大学生似乎显得不平等,但法治的发展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的,尤其是在实践中的发展。随着我国起诉法定主义的弱化以及起诉便宜主义的逐渐发展,相信这是一个大的趋势,也就是说,等到制度完全得以确立的时候,起诉便宜主义的受惠者将是所有人和整个国家。
  话题三:\"暂缓不起诉\"这样\"人性化\"的方式对挽救失足大学生是否有作用?对失足大学生或者说未成年人,你认为还有更好的处置方式么?
  茆仲义(中法网网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当然有作用。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手段不残忍,且是初次或偶然作案的大学生定罪科刑,在很大程度上会加重其逆反心理,不利于对大学生的教育改造。但如果对其实行暂缓不起诉,可保持其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状况,加之学校、家庭和检察机关等社会力量的帮助,可以说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的可能性要比向坏的方面大的多。
  至于还有没有好的处置方式,我认为好的方法只有一个:就是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对青少年进行心理教育,化解他们心中的困惑,防范于未然,预防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徐双泉(中法网网友、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作用是勿庸置疑的。在我国,大多数人对不起诉制度有一种偏见,一谈到不起诉,就认为是放纵了犯罪,是打击不力。我认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其自身的诉讼价值。
  首先,暂缓起诉制度具有诉讼经济方面的价值。世界各国在制定法律时除了要求尽量满足公平、正义的价值外,还要考虑诉讼的经济效益价值。不起诉制度则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减少可缩短诉讼时间,减轻讼累,节省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可以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
  其次,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是指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防止犯罪人再犯罪为宗旨,刑罚已不是回顾已然的犯罪而是预防未然的犯罪的手段。简言之,刑罚以预防犯罪和再犯罪为其重要功能。
  王磊(中法网网友、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应该说,\"暂缓不起诉\"对直接当事人来说会产生积极的作用,毕竟是这种\"人性化\"办案方式使他暂时逃脱了法律严厉的制裁,我对其以后改过自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还是持乐观态度,但是对整个社会的法律价值来说,这一做法很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很可能误导部分大学生走向犯罪道路,因此值得探讨但并不值得推广。
  话题四:\"恻隐之心,人皆有之\",面对人情和法律的冲突,你会如何处置?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我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这些学生们一个机会。不仅是学生,只要不是大奸大恶之人,只要他的人性没有泯灭,我都会尽可能地给他们一个机会,让他们不至于在犯罪的泥泞里越陷越深。
  夏敏(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情\"与\"法\"的冲突是执法者常常会遇到的情形,但我以为这时作为执法者,首先要用二分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处境,然后再从利益归属的角度明确自己应有的立场。一方面,执法者也是社会的人,一个普通人的情感在其身上应当是健全的,比如憎恶感与同情心,这些通常都由道德感来支配;但另一方面,执法者又是这个社会中负有特殊使命的人,其必须依法为一定的职务行为,这些行为只受法律支配。当两个方面冲突起来的时候,\"普通人\"身份应当服从\"职务人\"身份,因为普通人的道德感只对自己负责,而执法者的职务行为却要对全社会负责,孰轻孰重,应当说十分清楚。
  宗海峰(中法网网友、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
  中国有句古话,\"法律不外乎人情\",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法治传统的淡薄,也构成了目前法制建设过程中的民间阻力,这种观念时至今日还不时地跳出来干扰大众的视听,甚至影响到某些司法机关的行为,这更加显示出我国法治进程的\"任重而道远\"!我想说,当面对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时,让我们在满怀一颗富含人性的心灵时更加尊重并坚守社会法则的尺度。
  独特视角
  茆仲义(中法网网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评价\"暂缓不起诉\"制度这个新生事物是否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就得看它是否符合两个标准:社会标准和法律标准。首先,从社会标准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全国不少检察机关在试行暂缓不起诉制度后收效显著,重新犯罪率几乎为零。其次从法律标准上来分析,关于暂缓不起诉,法律上虽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也未作出禁止规定,而且从世界范围看起诉法定主义已经逐渐被起诉便宜主义所取代。在越来越多青少年卷入盗窃、抢劫、吸毒等犯罪中去时,实施\"暂缓不起诉\"制度,无疑更加科学,更加合乎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体现法律的精神。因而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暂缓不起诉\"制度顺应了时代的要求。
  王磊(中法网网友、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暂缓不起诉\"的方式在西方一些国家早已采用,并且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刑法对任何一种犯罪的惩罚,归根结底是通过惩罚、教育挽救罪犯,如果能有一种更好的办法达到挽救效果,不一定就非要将其送进监狱。从这个执法理念上看,我们国家有必要在这方面进行广泛的探讨,同时促成这方面的立法,使适用\"暂缓不起诉\"要有一定法定条件,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一方面也达到了我们今天探讨这个法律问题的目的。
  
来源:福建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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