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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也谈“钟共”“钟央”兄弟[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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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0 22:42: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随笔:
  
                      也谈“钟共”“钟央”兄弟

                            土生阿耿 

  前段时间,广州市某派出所迁入一对年仅一岁的双胞胎户籍,孩子们的名字颇为独特,一个叫“钟共”,一个叫“钟央”。据了解,孩子们的爸爸还被同事们戏称为“钟共钟央他爸”(参见《信息时报》2005年3月26日)。消息一出,媒体火爆炒作。单是通过“google”引擎搜索,就被告知“约有22800项符合‘钟共’‘钟央’的查询结果”。大多数评论者认为如此取名不合适,有人还建议抓紧出台《姓名法》或者《汉语姓名规范》。但也有人撰文《无权拒绝“钟共钟央”之正义》,认为取名“钟共钟央”并不违法,没必要横加指责。

  两个星期过去了,这对双胞胎兄弟的取名风波已经基本冷却,但土生阿耿却陷入了沉思:双胞胎可否取名“钟共”“钟央”?对此有无禁止性法律规范?姓名权中的取名权能是否应该规范?怎样规范?带着这些问题,我也来谈谈“钟共”“钟央”兄弟。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民事基本法对公民姓名权的规定。在民法原理上,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从表面上,给自己的双胞胎儿子取名“钟共”和“钟央”并无不妥。“法无明令禁止皆权利”,既然找不到明文禁止如此取名的法律规范,那么,在行使取名权时,当然可以自由选择符合自己意志的字符,包括汉字、字母、符号等。在我们周围类似取名案例枚不胜举。比如,有人用英文字母取名,有人在姓名中用了“@”,有人取名为“周蒽莱”,有人姓郭,名“务院”,连读为“郭务院”(国务院),还有人叫杜子腾(肚子疼),也有人给儿子取名为“萨达姆·邓·非典”,如此等等,均无违反法律规定。不仅如此,这还在表面上反映出民众较为浓厚的守法意识。

  法治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公民要有起码的守法意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中共中央2002年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将“守法”与“爱国”一道置于公民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可见,守法无论对于法治还是对于德治,都是至关重要的行为要求和意识要求。对于法治,守法是实现法律实效的一种法的实施行为;对于德治,守法是体现和保障道德规范的一种德的内在意识。

  然而,在土生阿耿看来,守法的涵义不仅包括自觉地遵守现有法律条文,也包括对法律精神的崇尚和追求。具体说来,一方面,守法者要按照国家创制出来的法律规则之指引功能行事,在法律规则框架内可以信奉“法无明令禁止皆权利”,但在另一方面,仅仅呆板地恪守法律规则只是守法的第一个层次要求,守法者还应建立起一种对法律的信仰意识构架,具体到个性的规范化法律文件,那就是要求守法者要在遵循具体规则的同时,也要遵循个性法的立法价值或者立法旨意。这应该是守法的第二层次要求。单纯的抓住法律规则的“死框框”、“硬杠杠”,这是“奴性守法”的表现,这一层次上的守法者是一个教条的守法者,可以称之为“典型法奴”。“典型法奴”就是纠缠于法律规则不放的法律教条主义者,在他们眼里,法律是一潭死水,是僵尸一具,永远不能复活。法的精神是什么?法的价值何在?这些隐藏在规则背后的韵味十足的珍品,他们往往不去负担充分挖掘的注意义务,有的甚至视而不见。处于这一层次的守法者有时会处于危险的境地,或者执迷不悟而不能自拔。一旦步入此情此景便会走向守法的向背即违法的歧途。因为法律规则会给只看中其华丽外表的人以相当的欺骗性,死守着法律规则往往看不到其剥去外衣之后的真实面目,而那正是其规则所实质指引的守法之道,也是该规则所栖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旨意所在。不尊重这一事实,个性化法律规则会在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借助其他个性化法律规则作出相应报复,或者由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委托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间接惩罚。例如,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文禁止“第三者插足”,处于第一层次的守法者可以参与“婚外恋/婚外情运动”,表面上看似乎没有被该家事法律文件的个性规则所禁止,但在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却有其他个性法律规则对“守法者”的该种行为代为报复,那就是当“守法者”与他人的婚外情行为达到“同居”程度时,可以直接成为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守法者”可能由此面临离婚的处境,即便未达到“同居”程度,也会可能殃及其与配偶的夫妻感情而导致一系列连锁家事反应,如家庭暴力、抚养义务之不尽、对方婚外情、离婚等。如果出现“重婚”,将由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委托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间接惩罚,那就是刑法中的重婚罪之设置。所以然者何?因为婚姻法这一基本家事法的立法旨意在于促进婚姻家庭之幸福,而这一立法旨意未必以明示方式作出宣告。

  因此,真正的善良守法者必须在做到第一层次守法形态的同时,要达到第二层次之境界。这需要“典型法奴”不能只囿于个性化法律规则的框架内,而是要在形式上遵循个性化法律规则之前提下,同时不能脱离个性化法律规则所属之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整体意义上“法”之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把“死法”变为“活法”,成为法律的主人而不是奴隶。这是由“典型法奴”到“典型法主”的进化。在法律规则的“压迫”下敢于站起来做法律的主人,表面上似乎让守法者又背上了一座更为沉重的“大山”,但我们的善良守法者却成为了真正的“看山人”。只有那些挑战“大山权威”的人即那些违法者,才是真正要受大山压迫的人。

  基于上述分析,土生阿耿认为,即便是“恶法”,我们仍然要去自觉的遵守。正如美国政治思想家潘恩所说:“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比强行违犯这条法律来得更好”。当然,要真正实现法治,成为“典型法主”,担当法律的“看山人”,还必须要在全社会树立“大守法”理念。即:不仅公民(自然人)要守法,法人及其他组织也要守法;不仅要守宪法,也要守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不管是“小守法”还是“大守法”,每一个守法者必须首先是一个典型法主,他不能仅仅赖在个性化法律规则面前固步自封、死缠硬磨。

  由是观之,对于本文开头提及的“钟共钟央”兄弟的取名问题,假如仍然死守“民法通则无禁止”之个性化法律规则的话,我可以当即作出此论调者为“典型法奴”的结论。因为尽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如此取名,但姓名权的几项权能(取名权、用名权、更名权、护名权)却不是空穴来风,权利的行使必须正当,自由的行使必须不越轨,这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也是成熟民法理念的起码体现。而取名权能行使之正当原则,在具体行为要求上即暗示取名人不能选择与公共利益、国家安全与利益、伦理道德等相冲突或者违背的字符作为拟取姓名之用;也不能与政党团体之通用名称、名人姓名或者其谐音等相混淆或者重合。这些属于立法旨意或者法律精神的东西一旦被立法机关明确确立下来,就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外在表现,属于明示规范;当其未被立法机关明确确立下来时,那就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在涵义,属于暗示规范。守法者有义务去挖掘这些暗示规范并无条件地遵守之。

  可是,在法律信仰体系尚未构建成功之前,暗示规范的指引功能并不能得到普遍发挥。所以,非要让我对本文开头提出的几个问题做出明确回答的话,我的答案就是:尽管取名权能的行使无禁止性法律规范,但双胞胎兄弟仍然不能取名为“钟共钟央”,这是暗示性规范(立法旨意和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但基于目前法治进程中“典型法奴”的大量存在,姓名权中的取名权能应该加以科学规制,使其成为“明示规范”。国外早有相关立法,国内的法人/组织的“名称”也有了类似规范,公民姓名之规范当然也应及时加以出台。尤其是在目前重名现象不断再生、不规范取名大量存在的状况下,更应该时不我待的变“暗示”为“明示”,让那些“钟共钟央”兄弟姐妹们届时切实感到:“君今在罗网,何以有羽翼”?

                   2005年4月10日凌晨于上海·野马浜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

  作者联系方式:

  QQ:68190161

  E-mail:tsageng@sina.com

  个人主页:http://www.zzhf.com/detail.asp?id=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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