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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毒死武大郎?----[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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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2 20:46: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西门庆接受记者采访,驳斥网络谎言
  潘金莲的丈夫武大郎死了,经法院审判,为食物中毒而死,潘金莲煎药时精神溜号,操作失误,方法不当,根据大宋律第250条第2款,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事发以后,网络大哗,认为潘金莲为谋杀,其情夫西门庆为当地富豪,买通了官府,枉法判案。为此,《新汴京报》记者采访了西门庆。
  ■说法一:潘金莲有情夫西门庆
  西门庆说,在武大死之前,从来不认识潘金莲,他们是在武大死后才认识、结婚的。
  ■说法二:西门庆是富豪
  西门庆告诉记者,他现在是阳谷县生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早年他曾经卖过菜、卖过鱼。
  记者在阳谷县工商局查到资料显示,阳谷县生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生药开发方面投资;购销生药(不含剧毒品)”,注册资本1500万贯。
  西门庆告诉记者,他不是什么大老板,1500万贯资本不是大生意,都是亲戚朋友凑的。
  ■说法三:潘金莲毒死了亲夫
  1月2日晚,西门庆带记者来到王婆家。潘金莲和王婆都在。记者被告知,王婆身体不好,有糖尿病综合征,还患有小脑萎缩症。潘金莲说,王婆在她出事后就进医院了,在医院里住了一个多月,差点送了命。
  潘金莲29岁,见到记者以后一直在流泪:“事情过去两个多月了,没有一个人知道我的感受。我让武大 送了命,我自己也是受害者。我现在是无处容身,网上说得我像一个恶魔。”
  庭审后回到家里,潘金莲一直不敢出门。西门庆说,这么多年,潘金莲没有和别人吵过一次嘴,她是一个好妻子,今后如果她能生孩子,一定是一个好母亲。“有她在我身边是我的幸运,我希望你们各大媒体都来,看看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女人。”
  西门庆告诉记者,事发后,他主动和武二郎和解,赔付武大郎的弟弟武二郎的9万余文,超出了大宋规定的赔偿标准。“我这么做有两层意思,第一是由于潘金莲煎药技术不过关给武大郎造成了生命损失,多少钱都换不回,我只能在赔偿上尽点义务;第二就是我考虑积极赔付受害人,能让潘金莲减轻点罪责。”
  记者是后来在哈尔滨阳谷县衙见到做都头的武二郎的,其时武二郎正在帮别人杀猪。
  武二的主要收入来自做都头的薪水,还能干点帮人打打架、讨讨债、狩个猎什么的零活,一年的毛收入好的时候能有1万多文。
  武老二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是:“现在再和你讲这些有什么用呢?这事儿已经是完了。”
  当天的话题没说完,武二郎就被别人匆匆叫走。临走时武二说,等见到郓哥,他们要商量一下,决定是否和记者再见面。
  下午,汴京大学毕业、现在街上卖果子的的郓哥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是坚持不同意和解的。“我当时就是想要追究投毒者的责任。”
  郓哥说,当初和解的时候,协议当中有一条就是,武家此后不再追究此事。
  ■事件背景
  武大郎中毒案发生在去年。武大郎上街卖饮饼,不小心撞在树上,被树杈顶在胸上成内伤,然后潘金莲煎中药给他服用,服后死亡。
  阳谷县法医鉴定中心尸检结果为:服用超量砒霜而死亡。
  事发当天,潘金莲被行政拘留;
  稍后,县衙以涉嫌煎药肇事罪将潘金莲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
  再以后,阳谷县衙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武大郎中毒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县衙根据证言和26份询问笔录,认定潘金莲是由于煎药时精力不集中、操作失误,误放砒霜,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当(以被子捂武大郎的头),才导致事故发生,即潘放毒不是故意。
  ■她与西门庆有私?
  没有人能证明潘金莲有过这回事,法院以煎药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县衙通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在第二天就遭到了质疑。
  第二天,阳谷县广播电台《卫生说法》节目就此案采访县太爷时,即有市民打来电话发表不同看法。
  市民王真说,煎药不可能错放砒霜,潘金莲目标非常明确,就是与妨碍她与西门庆私情的武大郎。
  这种看法大致代表了民间和网络中的相关评论的观点:潘是故意杀人。这种看法源自一句话:“潘金莲与西门庆有私。”然而这句话至今无人能够证实。
  县令说,县衙在对事故的调查过程中没有一份证言材料证实潘金莲不贞洁。汴视焦点访谈事发后在阳谷县暗访了3天,同样没有找到任何证明材料。
  “潘金莲与西门庆有私情”这句话出自何方?县衙办介绍,武大中毒案被报纸报道后,有人找到武二郎说有4个人知道这件事,可以作证,但要给5000文钱,如果给钱还能找到其他的证人。
  武二郎后来告诉记者,当时那个人说潘金莲与西门庆有私,而且武大郎的伤就是捉奸的时候被西门庆踢的,但给钱买证据显然是违法,后来这个人就找不到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潘金莲的煎药技术。
  当地媒体此前的报道中提到:“在交警部门的最初讯问中,她的回答是经常煎药。法庭上,潘金莲说她不会煎药,这是第一次煎药。”
  有专家指出,中毒案的核心所在是潘金莲当时的具体操作过程。
  庭审中,县太爷要求被告苏秀文从前到后陈述煎药的过程,潘称:“记不清了”;县太爷问,放的药中有没有砒霜?潘回答:“我不知道什么是砒霜。”
  潘金莲在法庭上是这样叙述煎药过程的:“放药时精神很紧张,把药包中的药都放进去了。”
  县卫生部门出具的《中毒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叙述:潘金莲煎药时精神溜号,操作失误,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以后,潘金莲以煎药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县衙是不是判轻了?
  县衙方面称,潘金莲涉嫌故意杀人只是一些人的猜测和推测,该案的判决完全是依靠证据
  阳谷县电视台当日上午对庭审进行了现场直播,据后来的统计,收视率创下了这一时段该频道的纪录。这个判决再一次引起了争议,很多市民和互联网跟帖认为判得太轻。
  阳谷县政法管理干部学堂刑法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张红评价:总体上审理是公正的。
  阳谷县天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宁认为:庭审程序没问题,根据事实和举证,量刑算是公正,这个量刑是基于责任认定为基础的。
  县令说,庭审中没有公众所关心的问题,所以就有人说县令和被告是在“一唱一和”。县令告诉记者,本衙受理该案后,曾经在故意杀人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煎药肇事罪之间收集证据,做了大量的调查,最后以煎药肇事罪起诉潘金莲。
  县衙所指公众所关心的问题,潘金莲的辩护律师在法庭这样说:一个少妇,一个很漂亮的少妇,这就是公众所关心的问题。但她也同时指出,社会上不准确的舆论导致潘金莲站在一个很不利的位置,但是“无论社会影响还是新闻舆论都不能代替法律的公正”。
  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大宋司法以往的审判中诸如舆论影响、社会压力干扰最后判决的案例绝不鲜见。
  县令介绍,将案件起诉到县衙后,县衙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潘金莲涉嫌故意杀人只是一些人的猜测和推测,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潘金莲有故意的行为。县衙对案件的定性完全是依据证据,从本案庭审反映的情况看,完全排除了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这只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煎药肇事案,认定潘金莲犯煎药肇事罪证据确凿充分,事实清楚。
  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说,我国目前法律讲疑罪从无,做个假设,即使潘金莲有罪,武二郎也要提供出她有罪的证据,现在的问题是武二郎根本没有证据。
  县令告诉记者,关于量刑标准很多朋友都在和他探讨,还有市民打电话给他,问他为什么这么判。
  县令说:“我是一个朝庭命官,我面对的是正义的天平。一句话,我们认为是客观公正的审理(这个案件),至于别的什么非议,谁愿意说什么就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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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4-1-12 20:47:16 |只看该作者
拿物理学定律当法律的混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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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1   

观世山人

轰动全国、至今尘埃未定的中国大陆黑省“宝马车撞人案”的法院判词匪夷所思,竟拿物理学中的牛顿第三定律“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定律”当作法律条文,将被害人刘忠霞的脑袋和施害人苏秀文的宝马车的车轮同等对待。具有中学文化程度的人都知道牛顿第三定律是“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一条直线上”,而审理“宝马车撞人案”的法官却拿这个物理学定律当法律条文引用,在判词中说到被害人刘忠霞的死因时竟胡说什麽“(死者)刘忠霞系生前与机动车相互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脑干琐(‘琐’应为‘破’,看来主审法官不但是个法盲,而且还是个文盲)碎而死亡”,也就是说施害人苏秀文的宝马车的车轮的作用力和被害人刘忠霞的脑袋的反作用力进行了在一条直线上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相互作用后,施害人苏秀文的宝马车的车轮受到了用放大镜才能观察到的擦伤,被害人刘忠霞的脑袋却被轧扁身亡,潜台词就是根据牛顿第三定律“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定律”原理,在被害人刘忠霞致死原因上,被害人刘忠霞的脑袋的责任与施害人苏秀文的宝马车的车轮的责任相同。

任何一个稍有人性、稍有正义感的人看到这个世界司法史上绝无仅有的荒谬绝伦、丧尽天良的混帐判词后都会拍案而起,同声怒斥这个用物理学定律当法律的毫无人性的混帐法官。他们此刻最想作的只有一件事————根据牛顿第三定律“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定律”,让自己的巴掌与那个混帐法官的脸狠狠地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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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4-1-12 21:47:53 |只看该作者
让自己的巴掌与那个混帐法官的脸狠狠地相互作用!

很好  等着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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