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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干脆连“黑社会性质”也推翻了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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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3:30: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李方    转贴自:新浪观察    点击数:2074    更新时间:2003-9-3]              
                                    608  最近我被两个辽宁人困扰着。仰融的官司不复杂,但背景太复杂;刘涌的案子似乎背景还不太复杂,但案情太复杂。相信我跟很多人一样,只能通过持续的新闻报道了解更多的情况。但是,我不敢保证我一定会被引导上正确的道路。
  刘涌案改判之初,我曾经就其团伙的犯罪硬件——致死致伤四十一人――请教法律专业的朋友:如果刘自己手上没有命案,是不是有可能不死?朋友回答说:根据刑法,黑社会头领要为其团伙的一切行为负全责。也就是说,哪怕是一个小喽罗杀了人,也等于刘涌背了命案。但是,仅仅作为黑社会头领的确不在必杀之列。
  这个回答不很明确,而当时网上已是群情激愤。
  对于刘涌不死,原来一般有两种猜测:重金打通关节,重大立功表现。但是现在,新闻报道的焦点已经被引到十四位法学家质疑的刑讯逼供上,话题也转移到有关程序正义的争论。换言之,原则问题的追问渐渐让位于技术问题的讨论,而这给了支持刘涌案改判一方打赢的机会――他们大都是法学人士,公众无法与他们争论技术问题。
  但是他们恰恰可能存在一个技术性的软肋。在他们透露的被怀疑为刑讯逼供的证据中,有一个细节应该引起注意:关于刘涌团伙致死的一人(应当承认,近两年前报道的“致死致伤四十一人”存在明显的误导倾向,这使人对“必杀派”也难免起疑心),不但各案犯纷纷在法庭上翻供,而且彼此间的供词也并不完全一致。这意味着可能存在逼供嫌疑,并且那个人可能并非刘涌亲自指使杀害。也就是说,如果此事刘涌事先并不知情,有可能使其罪责产生本质的区别。
  当然,如果此事发生在一个普通的公司老总身上,他可能连牢都不必坐。但问题是,最大的不同在于,正如辽宁高院在判决书中所说,这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众所周知,我国并不承认存在黑社会,一般只表述为“黑社会性质”,实际上就是黑社会)。那么,也许就可以回到我那些法律专业朋友的回答:黑社会头领要为其团伙的一切行为负全责――既然判定为黑社会,则刘涌是否亲自指示,并不能使其罪责产生本质的区别。
  很显然,要弥补这个关键的软肋,就必须从根本上推翻辽宁高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判决,把刘涌拉回到一个普通的公司老总的身份。于是,一个专家接受采访时称:刘涌起家之初打打杀杀是难免的,而做大后已经成为很规矩的生意人,而且热心公益事业。
  若果真如此,那么似乎只能证明一件事:刘涌案破获之初的所有新闻报道全是说谎,而且别有用心。
  但是直到今天,我没看见任何人质疑这些报道。
  那么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原报道中描述的斑斑劣行,都是一个规规矩矩的生意人的正当行为――你们干脆连辽宁高院做出的“黑社会性质”的判决也一并推翻了吧(然而遗憾的是,连辽宁高院的法官自己也承认,由于害怕报复,他们的讨论都是在法院的内部网上匿名进行。如果刘涌只是个普通的企业家,法官们何至于怕到如此地步)。
  如果这一点推不翻,恐怕任何技术性或程序正义上的解释都是苍白的。
  当然,正如我那些法学专业的朋友所说,黑社会头领在刑法中并不处于必死之列。因此,很可能还有其他因素(比如重大立功表现,人们都猜测刘涌咬出了一大串贪官),构成刘涌案改判的真实理由。但问题是,现在那边口风把得极紧,我们依然什么都不知道。
  我想,我们应该注意到,“不杀派”是在信息完全不透明的情况下走上舆论舞台的。同时,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向技术细节和程序正义,客观上又让半案看上去扑朔迷离。
  我并非说刘涌不死不足以谢国人,但是我们有权利知悉真相――那两米多高的犯罪记录所追问的实质正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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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三石头于2003-9-3 13:06:2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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