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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限制乞丐同样是一种文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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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3:30: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280    更新时间:2004-2-29]              
                                      
      今日在网易上看到郝铁川老师的一篇文章《限制乞丐同样是一种文明》,()文中许多观点都是值得磋商的,现将我的意见发表如下:
       首先,原文认为“伴随着相关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健全,限制乞丐更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文明”,“限制乞丐......更是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的必然要求”,这里明显的存在着逻辑的错误,社会救助制度的出现,建立和健全可以说初衷就是为了维护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人,乞丐当然算作其群体之中。也就是说先有乞丐等社会边缘人的存在,才产生了社会救济制度。那么如何可以可以推论出“限制乞丐,是实施社会救助制度的必然要求”?由此只能做如下推论:由于存在社会边缘人,因此社会设立救助制度,目的是为了这些边缘人的生活能够得到更好的改善,对于乞丐而言,要么找一个工作过活,(这时他还是乞丐吗?)要么创造更好的乞讨环境,而非禁止或者限制乞丐。
       其次,原文列举了大量的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说明:限制乞丐是必要的,是文明的。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这些冠冕的理由把:第一,公共场所不得行乞。之所以公共场所不得行乞,无非是以“公意”(这种公意是排除了被边缘化者)的民主形式对“乞丐”等少数边缘人群的“暴政”而已。二,不得假装残疾人行乞。有多少人天生喜欢做乞丐的?乞讨的人无非是因为生活的困顿,自己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为了生活,(不光为了自己,常常还为了家人)才不得已走上乞讨之路。既然“不得假装残疾人行乞”,那么意思就是残疾人的乞丐可以正常的行乞,而非残疾人的乞丐只能以非残疾人的方式行乞,也推论不出“限制乞丐”的结论啊?三,不能以令人厌恶或欺诈的方法行乞。这里限制的是乞讨的方式和方法,而非限制乞丐本身。至于最后的乞丐不得指使、威逼、唆使未成年人或他人行乞。这已经不是正常人理解的乞讨了,已经属于犯罪的领域。因此,从原文所列举的法律制度,我们只能得知:西方国家对于乞讨的首先是给予认同的,只是在乞讨的范围,方式,方法上作出了一些要求。但这并非“限制乞丐”,最多是“限制乞讨”,我想“乞丐”和“乞讨”两个词语还是有很明显的区别的把?
       再次,谈到人权,乞丐也是人,而且他们之所以会乞讨往往是社会,或者制度本身造就的,因此当作者以《世界人权宣言》,《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中:“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来论证和说明限制乞丐是一种文明时,却忘记了社会本来就从他们身上拿走了太多太多,本身就是充满着太多的不公平,跟连下一顿饭菜都不知着落的乞丐谈论‘人权”,谈论“权利,义务”,简直是站着说话不嫌腰痛。马克思不是天天教导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曾建筑,物质决定意识吗?
       最后,文章中提到:劳动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职业乞丐与此相悖,亦与社会救助制度设立的初衷不符。不错,宪法之所以规定劳动是公民的义务,无非是因为劳动生存的手段,在一个劳动力高度廉价的社会,下岗,失业人数剧增的社会,不是乞丐不愿意去劳动,从而过正常人的生活,而是社会抛弃了他们,连生存的权利都时常被威胁,还谈何义务?在文章最后作者总结:“现代法律虽然不会完全禁止行乞,但出于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等,必定限制行乞。”在这里作者已经不由自主的偷换了概念,将“限制乞丐”换成了“限制乞讨”,这样做无非是因为作者自己也意识到;不能自圆其说。
                    
                     
游客『许诺』于2004-3-13 22:26:26发表评论:
评分:3分
    “有多少人天生喜欢做乞丐的?乞讨的人无非因为困顿……”等等
   驳文--很有气势,但有的论点值得调整,《中央台--专题》播出的安徽某乞讨专业村---高楼--已经中康了,但乞讨已是职业--一种生活,凄惨相乞讨,快活样享受,谁说他们不喜欢呢?是因为贫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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