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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拍的法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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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3:27: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赵福军    转贴自:《数字世界》专稿    点击数:2721    更新时间:2004-8-17]              
                                    
  
    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通常可以界定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笛卡儿曾经说“我思故我在”,而在现代社会中,“我私故我在”似乎显得更为重要。现代人生活在一个透明的世界里,个人隐私正面临消亡。
                                      
                  偷拍再成焦点

  
    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5月通过了一项《反视频偷窥法案》。该法案规定:禁止利用可拍照手机等高科技产品随意拍照,禁止利用微型设备在更衣室、卧室或者其它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秘密拍摄任何图片,违者将被判入狱一年,并面临高昂的罚金。
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国内手机大户TCL移动新推出了一款被业内人士称为“偷拍王”的U8高清晰可拍照手机。该款新机一改前代可拍照手机置“大眼睛”摄像头于翻盖、转轴或手机背面的做法,将“大眼睛”设置在手机天线旁,加之手机为折叠式,使得人们难以对拍摄与看短信进行区分,从而增大了偷拍的可能性和隐蔽性。一时间,舆论为之哗然。不少业内人士都对此表示了担忧,并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措施,禁止将“隐蔽拍摄”这一特性作为该款手机的促销卖点,甚至还有人建议限制或禁止此类手机的工业设计、生产和销售。暂且不管最终的结果如何,高科技产品与公民权利保护的问题却又再一次无可避免地被推倒了每个人面前。
    要说窥伺的心态人皆有之,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但正是在这种心态的诱导下,才会有一些人借助高科技产品来进行偷拍,甚至保存偷拍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照相机、摄像头、针孔摄像器材、具有拍摄功能的手机等等都在不同场合被当作偷拍的工具,而互联网技术的发达,更是使得偷拍从个人行为开始转向公开化。许多色情论坛都设有网友偷拍一类的栏目,偷拍的图片很容易在网络上传播,这无疑使得公民隐私权、肖像权的保护空间不断缩小。如何在不阻碍科技发展的同时,又能给予公民权利以充分的保障,已经日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偷拍面临雷区
  
    偷拍通常是指在目标对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现今,人们对偷拍问题的争论还仅仅局限在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上,其实对偷拍行为的违法性和所侵犯公民权利的性质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在不同情况下偷拍,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
    通常说来,为个人欣赏目的进行的偷拍,对脸部、背影等非隐私部位的偷拍,一般不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因为偷拍者并没有将所拍内容向公众或他人公开、传播,社会危害性很小,所拍部位是公民的非隐私部位,与摄影爱好者摄影没有什么区别。当然这种偷拍行为不违反法律并不是说这种行为就可以不受道德的谴责,毕竟尊重他人是作为一个现代文明人应有的素养。至于使用针孔摄像器材进行的偷拍,以商业赢利为目的的偷拍,对他人隐私部位的偷拍,在试衣间、卧室等私人空间内进行的偷拍都是违反法律、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值得特别提出的是,由于公民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对于公民资源的拍摄、为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所进行的拍摄、对公众人物的拍摄一般是可以免责的。但即使是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了同意的拍摄也不得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为公共利益的拍摄更应该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而在拍摄公众人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对其隐私权的保护。
    近年来,又有一个新的问题开始困扰人们,让不少网民感到恐慌,这就是QQ视频偷窥。自从有了QQ视频,十年前《纽约人》杂志上所言说的:“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网民们不但可以和远在千里之外的朋友聊天,还可以清楚地看到对方的容貌、衣着、动作。这样一来,距离感是缩小了,但对视频偷窥的担忧也随之而来。与运用数码相机和可拍照手机进行偷拍不同的是,运用视频设备偷窥到的往往是动态的影像。由于QQ具有搜集用户信息、探测用户是否装有视频设备的功能,从而使得不少别有用心的人都把罪恶的目光投向了这一时下最为流行的聊天工具。但如果预先没有将QQ所具有的这些功能告知用户并提供选择,而是默认打开了这一功能,或者被人为设置的木马程序远程控制启动了摄像头,那么QQ使用者在摄像头前的一颦一笑一举一动,甚至包括一些非常私人的举动都会被窥视者一览无遗。毫无疑问,这同样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而且情节比静态的偷拍更为恶劣。

                 偷拍呼唤约束
  
    有人提出用禁止生产具有偷拍功能的电子产品的方式来防止偷拍行为的发生。此种做法是否可行还有待商榷。因为科技是汇总性的,科技无罪,它或许会影响到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方法和手段,但违法犯罪行为本身还是由人们的道德水平和主观动机来决定的。所以,并不等于说可拍照手机等产品的出现和偷拍现象的增加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偷拍现象的日益泛滥正好成为了现代社会中道德约束机制软弱无力的生动体现。
    那些胆敢逾越道德和法律界限去偷拍的“越轨”者们往往认为自己做什么是没有人知道的,殊不知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个人行为都要保证不对他人或公众的利益造成伤害和威胁。所以,既要大力倡导增强道德的约束力量,同时也不能忽视法律的介入。
    法律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是一种刚性的约束机制,而道德较之于法律,更多的是体现一种内心的自我约束,是一种柔性的约束机制。古人云“一日三省”,说的也是这个道理。当人们的行为违反了道德规范时,必定招致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折磨,而当道德上升为法律后,就要以法律来保证和维护道德,如若违反,就必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制裁。因此,要想有效遏止偷拍行为的发生就必须通过立法明确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人格权,并给予有效的保护,当公民的权利遭到侵害时,才能为公民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和足够的救济空间。

                 偷拍有待整治
  
    面对日益泛滥的偷拍现象,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如何在保护公民权利与促进科技发展之间达成理性的平衡?
    从厂商责任的层面上来说,科技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但科技的发展也必须要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符合相应的时代人文精神。厂商生产各类摄像器材的本意并不是怂恿人们偷拍,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偷拍的盛行和生产厂商之间还是存在一定联系的。因此,要求厂商通过技术手段在影像器材的生产设计环节上作出某些改进以限制偷拍行为的发生,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比如通过法律或者行规,统一要求各类摄影器材在拍照时都必须发出一定的声响,而且声音必须达到一定的分贝,以便于被拍摄者发觉知晓;或者要求照片必须附上拍摄它的器材所带有的某一特定标识,如手机号码等,不论拍下来的照片是被传输、打印还是下载,都必须保留这些标识,以便于被拍摄者查实,并可作为对偷拍者进行追究的证据使用。
    从法律规治的层面上来说,以法律的方式明文保护公民权利(包括隐私权、肖像权)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重视人权和法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国现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尤其是在涉及互联网等高科技技术时,公民个人的数据保护、网络隐私权保护就更加难以明确界定,因此有必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美国在1986年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欧盟在1999年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香港有对偷拍者以破坏公体罪论处的规定,再加上文章开头提到的美国新近通过的《反视频偷窥法案》,都是可资借鉴的良好范本。
有报道说,某报记者曾在接到一读者投诉“遭遇偷拍、图片在网上流传”后立即上网搜寻,结果在多个网站发现了大批以手机偷拍得来的女性胸部、臀部、腿部照片,这些照片分辨率不高,很容易就能辨认出是手机偷拍的。
    据这名记者观察,这些照片中被偷拍的对象大多是衣着性感的女性,不少女士更是穿着低胸、宽身的上衣。从背景看,多数照片是在广场、公交车上、甚至是在街头的提款机前被偷拍的。虽然效果不算清晰,但由于都是近距离拍摄,所以女性的隐私部位大都显而易见。也正因为此,这些照片的点击率都惊人的高,有些甚至达到千次以上。
    所以,最后,我们从普通公民的层面上来说,偷拍虽然是人类窥伺欲望的体现,但是这种欲望如果建立在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基础之上,那就是不道德的,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正是因为有那么一些偷拍者,才造就了这样一批点击者。也正是因为有那么多的点击者,才使得偷拍者更加乐此不疲。下一次,当你再把镜头偷偷瞄向某个目标时,或者当你再把鼠标指向某幅偷拍图片时,再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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