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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关天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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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3:26: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王建坤    转贴自:作者授权    点击数:3463    更新时间:2005-7-5]              
                                    
      人命关天怎么赔,这是侵权法里面最古老的问题。7月4日《海峡导报》的《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标准为何更低?》报道再次把这一问题凸显。按照目前的司法操作,适用高院的司法解释,受害人因城乡户口的区分而将获得差距悬殊的赔偿。院的这种做法再次刺激了人们脆弱的神经。可以想象,受害人的家属难免悲叹,难道城里人的命真的就比乡下人的命贵重?丧失亲属的漫漫余痛犹在,司法机关的冷酷赔偿又扑面而来。
??
?? 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各国的宪法与民法都会高度重视。虽然我国宪法并无做出规定,但被赞誉为“人权宣言”的《民法通则》弥补了这一欠缺。有人担心对生命权丧失的赔偿会导致人的商品化,然而我要反问的是,赔难道比不赔更体现对人的尊重吗?进一步说,这是不得已而为的法律措施,更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设计死亡赔偿制度,一方面告慰死者在天之灵,另一方面补偿家属的丧亲之痛。 从《民法通则》到最新司法解释,我国对生命权保护的力度大大加大,最为卓越的表现就是“死亡赔偿金”的正式登场。之所以说是正式登场,是因为之前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里面存在类似的规定,只不过那时叫死亡补偿金等等,而且性质含混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将来可得收入的赔偿。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死亡赔偿的标准。
??
?? 首先不得不承认的是,该司法解释采取的定额化赔偿,避免了过分与个人的收入状况相联系而导致损害赔偿的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体现了社会的妥当性。然而它进一步区分城乡的做法,在背离了最初的立法目的,在目前引发公愤的城乡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再度扩大了城乡的贫富差距,从而使得定额化赔偿的意义荡然无存。其实,在现实生活里,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很多省份自发地取消了区分城乡户口而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做法,不管是农民还是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此,我呼吁立法机关和高院重视地方的这种“变法”。
??
?? 然而这种“变法”似乎也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领域,然而死因不同呢,是否会如此幸运呢?如果是死于医疗事故、工伤事故、航空事故或海上事故,按照我们目前的法律规定,则会得到不同的处理。这也是一个十分滑稽的现象。仅仅因为死因不同则赔偿结果差异甚大。如果受害人死因不同,所获赔偿也会存在很大差异。
??
?? 生命权赔偿这一问题牵动了太多社会的神经,这也难怪在去年年底,重庆律师周立太针对目前司法解释适用造成的不公,向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申请,恳请全国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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