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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12·25”大火再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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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197    更新时间:2006-8-18]              
                                      
洛阳“12·25”大火再追踪
作者:于洋/整理  阅读392 更新时间:2002-10-15

  
  
  
  2000年12月25日,新千年第一个圣诞节的晚上,洛阳市老城区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商厦内人员以及四楼舞厅数百人逃生不及,309人遇难,另有多人受伤。几个月过去了,火灾善后处理工作进展如何?遇难者家属抚慰安置得怎样?他们的实际困难是否得到了及时解决?记者赶赴洛阳,进行了采访。
  
  尤克敏老人拿出一份《洛阳12·25火灾事故赔偿协议书》告诉记者:“这个协议书是他们事先拟订好的,根本没有跟我们受害者家属协商,就直接通知我们去签字!”记者看到协议书共6条,其中第二条写道:“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5万元,作为对甲方所有索赔的结束和最终解决。”尤克敏老人说:“他们的赔偿金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有什么法律依据?一份不到500字的赔偿协议书,3处提到‘最终解决,最终赔偿’的字眼。不经过家属同意就这样下结论,叫我们怎么接受得了?难道5万元就买得了一条人命吗?”
  
  对此,市委宣传部一位姓马的同志告诉记者:“最终赔偿是市里研究决定的,省里也同意。5万元已经不少了,焦作大火才赔了几千元,我们是参照全国同类事故的处理作出的决定。”                         
  遇难者家属华素娥称:“我看过协议书后不同意签。第二天,单位领导就到我家来说,再不签你家就成钉子户了。不久,区里领导、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的人都来我家说服我。有的说,要是不签就把你儿子抓起来!我女婿所在单位的领导也告诉他,你岳母要是不签协议,我们就得送你参加‘学习班’”。丈夫在大火中遇难的白秀芳讲到,为了让她签协议,一位区长对她说:“签了就能拿5万块钱!不签连5万块钱也没有,你们再告我还是照当区长!”
  还有的遇难者家属被告知,如果不签,单位就让下岗。家属们不服,多次上访,但问题仍得不到解决。家属们把希望寄托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诉讼标的太小,我们只受理百万元以上的案子。”老城法院劝他们不要再告。还有的法院的回答是:“12·25特大火灾已经赔偿了,有关的诉讼不再立案。”家属韩顺立想找一位律师,却没人敢接。一位律所职员告诉他:“政府有口头传达,有关‘12·25’案的,不准我们解释”。据家属们反映,由于各法院对“12·25”事故这种一概不受理的态度,使一些家庭因遗产分割而引起的纠纷也无法得到正常处理。
  
  遇难者家属告诉记者,虽然已经有一批事故责任人被依法查处,但有一些责任人至今仍逍遥法外。王秋香是被丈夫拼命推出火海从而死里逃生的幸存者,她的丈夫因此而最终遇难。王说,她出来后,在场领导一再问她里面有多少人,公安人员又拉她去做笔录。她要求先救了人再说,结果无人理会。当时消防队员正在往玻璃上打水,水都顺着玻璃流了下来,丝毫起不到灭火的作用。围观群众都喊着把玻璃打烂,但现场指挥的有关领导却迟迟不下命令。遇难者家属认为,现场扑救不力是酿致惨祸的重要原因。但一位副市长说,即便市政府有责任,也是领导责任,不是法律责任。
  
  据报道,当晚起火后,看到灭火无望,东都商厦丹尼斯量贩有关负责人就组织自己单位员工撤离了现场,而没有通知四楼舞厅。家属认为,有关领导亦难逃刑事责任。(详细报道见本报5月28日一版)
  讨论:1.5万元的赔偿是否合理?对这种灾难性的事故,搞一刀切式的赔偿有法律依据吗?丹尼斯公司“协而不议”的签约方式是否合法?
  2.救火不力、见死不救的责任谁来负?是行政责任?还是法律责任?
  3.这么大的事故仅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合理?主管消防的领导应该承担什麽责任?
  
  
  网友王磊(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检察院):这是法律的悲哀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不仅仅是赔多赔少的问题。市委宣传部姓马的同志说,赔款多少是由市里决定的,而且赔偿额度算高了,并称是参照全国同类事故的处理作出的决定。但他却没有指出是根据哪条法律作出的。因为这样的决定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既然这场事故已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被害人亲属完全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居然把他们法定的权利都剥夺了,这确实是我国法律的莫大讽刺,也是我国法律的悲哀。
  网友周曙(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要“民事诉讼法”干什么?
  5万元是否合理,唯一的标准就是它是不是达到了抚慰与补偿的目的。我们不清楚这5万元是怎样算出来的,是不是哪个领导拍拍会议桌,一声令下:“就这样定了。”但能肯定的是,参与制订这个标准的人缺少起码的法律常识。从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看,这种造成死亡后果的责任大小应考虑到受害人的状况、被抚养与赡养人的状况、抢救与治疗的费用、精神损害的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笼统的5万元不可能概括所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更没有半点法律依据。如果这种协议合法的话,那还要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律干什么,所有问题不都可以通过这样一纸“协议”解决了吗?对这个问题,法律的回答是:“想得倒美!”
  网友赵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出行政关联民事诉讼
  我们应该真正去探究,为什么这笔钱“上赶着”一定要发到死者家属手里,究竟这笔赔偿是不是作为行政命令的强制执行而发放的呢?如果这笔赔偿真的是以行政命令为幕后操纵的话,那么作为死者家属则应该首先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行政关联民事诉讼,首先进行行政诉讼,明确其行政命令的违法性,并以此作为赔偿的一个依据,从而在民事诉讼中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网友黎城苏铁(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309条人命在冷漠的5万元中了结
  洛阳特大火灾的善后处理工作可以说很令人失望。对这种所谓的赔偿协议,如果死者亲属不签就得参加“学习班”、单位就让其下岗,这哪里是在做火灾善后工作,分明是在向死者亲属下达行政命令,你接受也得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应当说,这种雪上加霜的做法,既是时下一些地方不依法行政、不严格依法办事的真实写照,也是当前基层矛盾激化的原因之一。一纸单方的所谓“协议”,309条人命就在这冷漠的5万元赔偿之中不明不白地了结了。
  网友杨才然(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与其说是赔偿,不如说是施舍
  丹尼斯公司的做法与其说是赔偿,不如说是“打发”、“施舍”——“给你5万块,嫌少?还不赶快磕头谢大人的大恩大德!要不然,一个子也甭想要!”   救火不力、见死不救的责任谁来负?
  杨才然:不要找借口
  救火不力、见死不救的责任是不作为的责任,应由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来承担,有关责任人员包括消防队员、在场指挥消防的领导、无理阻拦他人救助的任何人(不管是否与消防有关的人员)。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消防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责任不仅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更是法律责任,不能以行政责任为借口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网友我行我素:这是他们的职责,不必感动
  伤亡逾百的特大事故在今天看来已不再稀奇,公众的视听神经已经麻木,但那些领导们却要在事后找出一个个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撑出一张张大大小小的保护伞。对于消防、公安这些手握大权、身担重任的行政机关,我们常被数不清的锦旗、表扬信及其先进事迹所打动。而在我看来,这其实就是他们的职责,应予肯定,但不至于感动。相反应引起我们充分注意的是如何规范、约束这些机关严格履行职责,如何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情节予以严惩,如何对受损害的相关人予以充分的赔偿。
  王磊:只有我不被当作草,我才会为国家去死
  因为有“亡羊补牢”不为晚的典故,因此我们就坐视一次又一次的悲剧接二连三地发生。也许,相对12亿人口来说,309人的确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也许我们已经习惯在阵痛中感受不幸,然后总结又总结。结果呢?一些自以为是的倒霉蛋“倒霉”了,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绝大部分的领导顶多是负领导责任,处分、调职,但我们很容易又在另一个领导岗位上看到他虎虎生威的样子。长此以往,还有人会对负领导责任感兴趣吗?当一个国家对哪怕是个体的生命和尊严表示出充分尊敬的时候;当一个国家承诺了人民并勇敢承担了对人民的诺言的时候,它就为人民所尊重。只有我自己不被当成是草,而是一个人那样尊重的时候,我才会有为这个国家去死的冲动;我才会在国家艰难的时候,向国家银行捐献自己的金银,作为国家的硬通货储备;我才会在所有的社会活动中坚持我的原则,保证我的信用,努力的工作而不是消极怠工,诚实的纳税而不是拼命逃税。
  
  主管领导应该为这场大火承担什么责任?
  我行我素:不要找理由辩解
  消防主管机关的职责不仅仅是组织、指挥救火,它还有消防安全检查与教育、定期核发消防安全登记、对存在的消防隐患限令整改甚至予以处罚等相关的职权与义务。洛阳这样一场大火,事后调查是因为装修过程的电焊火星所致,数百人挤在舞厅无路可逃、无氧可吸直至死亡,主管消防的领导对这些情况还有什么理由去辩解呢?
  赵磊:责任的追究要成为制度
  我认为当前不是去讨论究竟追究哪些人的责任,而是应该明确追究哪些责任,哪些主管责任是应该受到追究的,而这些责任里究竟哪些是因为不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只有这样,才能不仅追究这些领导真正的主管责任,最重要的是这种追究已不拘泥形式上,而是要逐渐的成为一种真正的制度。
  

  新闻背景2000年12月25日,新千年第一个圣诞节的晚上,洛阳市老城区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商厦内人员以及四楼舞厅数百人逃生不及,309人遇难,另有多人受伤。几个月过去了,火灾善后处理工作进展如何?遇难者家属抚慰安置得怎样?他们的实际困难是否得到了及时解决?记者赶赴洛阳,进行了采访。
  
  尤克敏老人拿出一份《洛阳12·25火灾事故赔偿协议书》告诉记者:“这个协议书是他们事先拟订好的,根本没有跟我们受害者家属协商,就直接通知我们去签字!”记者看到协议书共6条,其中第二条写道:“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5万元,作为对甲方所有索赔的结束和最终解决。”尤克敏老人说:“他们的赔偿金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有什么法律依据?一份不到500字的赔偿协议书,3处提到‘最终解决,最终赔偿’的字眼。不经过家属同意就这样下结论,叫我们怎么接受得了?难道5万元就买得了一条人命吗?”
  
  对此,市委宣传部一位姓马的同志告诉记者:“最终赔偿是市里研究决定的,省里也同意。5万元已经不少了,焦作大火才赔了几千元,我们是参照全国同类事故的处理作出的决定。”                         
  遇难者家属华素娥称:“我看过协议书后不同意签。第二天,单位领导就到我家来说,再不签你家就成钉子户了。不久,区里领导、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的人都来我家说服我。有的说,要是不签就把你儿子抓起来!我女婿所在单位的领导也告诉他,你岳母要是不签协议,我们就得送你参加‘学习班’”。丈夫在大火中遇难的白秀芳讲到,为了让她签协议,一位区长对她说:“签了就能拿5万块钱!不签连5万块钱也没有,你们再告我还是照当区长!”
  还有的遇难者家属被告知,如果不签,单位就让下岗。家属们不服,多次上访,但问题仍得不到解决。家属们把希望寄托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诉讼标的太小,我们只受理百万元以上的案子。”老城法院劝他们不要再告。还有的法院的回答是:“12·25特大火灾已经赔偿了,有关的诉讼不再立案。”家属韩顺立想找一位律师,却没人敢接。一位律所职员告诉他:“政府有口头传达,有关‘12·25’案的,不准我们解释”。据家属们反映,由于各法院对“12·25”事故这种一概不受理的态度,使一些家庭因遗产分割而引起的纠纷也无法得到正常处理。
  
  遇难者家属告诉记者,虽然已经有一批事故责任人被依法查处,但有一些责任人至今仍逍遥法外。王秋香是被丈夫拼命推出火海从而死里逃生的幸存者,她的丈夫因此而最终遇难。王说,她出来后,在场领导一再问她里面有多少人,公安人员又拉她去做笔录。她要求先救了人再说,结果无人理会。当时消防队员正在往玻璃上打水,水都顺着玻璃流了下来,丝毫起不到灭火的作用。围观群众都喊着把玻璃打烂,但现场指挥的有关领导却迟迟不下命令。遇难者家属认为,现场扑救不力是酿致惨祸的重要原因。但一位副市长说,即便市政府有责任,也是领导责任,不是法律责任。
  据报道,当晚起火后,看到灭火无望,东都商厦丹尼斯量贩有关负责人就组织自己单位员工撤离了现场,而没有通知四楼舞厅。家属认为,有关领导亦难逃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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