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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打算用一百年纠正一起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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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514    更新时间:2006-8-18]              
                                    
作者:吴建丽 整理  阅读523 更新时间:2002-10-15

  
  据羊城晚报报道 1998年5月15日到12月15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挪用公款查处时任该县地税局税政科科长兼豫获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的宋光田,扣押了宋的定期存单及涉嫌挪用的公款2.7万元。后获嘉县人民检察院退回了部分款项,对剩下的10万元钱以“小金库”名义没收。此案经市、县人大督查督办,宋光田本人近3年不断申诉、申请复议,最终得以纠正。今年1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下达退还扣押10万元的决定书,并称“以‘小金库’名义没收并上缴县财政缺乏依据”。决定最后说:“从2001年开始,每年12月底前退还1000元,直至退完为止”。宋光田拿着这份“为期100年”的退款决定书无奈地说:“我准备将这一司法文书申报吉尼斯世界纪录。”
  此事经新闻媒体披露后的第3天,感到“此事不妥”的获嘉县检察院就把地税局的10万元钱交付宋光田。获嘉县检察院称,“决定书”是个“误会”。
  
  就此结果,宋光田依然表示不能理解。他说,一份经检察院党组开会研究,盖有检察院公章,并由检察院纪检书记亲自交接的决定书,能用“误会”二字解释吗?
  
  刑事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有多大权限?
  
  商建刚(中法网网友·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侦查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存款,负有妥善保管或者封存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
  
  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这一点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对涉案的赃款赃物应当指派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一旦停止侦查(撤案),对已经扣押的赃款赃物应该怎么处理?
  
  商建刚:根据法律规定,经查实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因此,在案件撤销的同时,应当同时退还已经扣押的银行存款。
  
  王磊:停止侦查、案子撤了,很显然,所扣的赃款赃物就不再“涉案”,法律规定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全部退还给当事人。
  
  一二(中法网网友):实践中要根据不同情况而言:一是经刑事侦查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对赃款赃物应当随案移送法院;二是不予起诉,但仍存在刑事违法性的,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对赃款赃物进行处理;三是撤销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发还扣押款物。
  
  这两个问题实际涉及现在学者们争论的检察机关的权力性质问题,即检察机关的权力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问题。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权力界限不十分清楚,如果必须要有一个划定的话,我认为检察机关在进行司法监督时,它行使的是司法权,而在进行刑事侦查时(包括其间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则属于行政权范畴。
  
  100年还款计划的决定荒诞在哪里?
  
  凌云志(中法网网友·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判员):以合法的手段——检察机关的决定书,达到非法的目的——不应该存在的还款计划,即非法占有的目的。就算这个还款计划成立,居然没有约定利息!
  
  一路风尘(中法网网友·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我认为这个决定书不仅是荒诞的,重要的是对当事人的调戏,是对法律的亵渎。每年1000元,只是十万元的利息,这样就意味着,检察院在100年中只支付了利息,而本金分文未付。
  
  王磊:开始看到这样的报道时我不禁哑然失笑——居然会有这样的事!然后我感到一种说不出的苦涩和悲哀。我实在想不通,作为一个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竟会如此“知法犯法”。刑诉法施行三年多了,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确实荒诞得令人心寒!
  
  一二:这一“荒诞”决定的制度性背景是深刻的。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权主要是针对法院的,而对检察机关的司法权或行政权又由谁来监督呢?这是一个制度性悖论。从这一案例不难看出,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是由其自己来监督的,这又怎么能让人相信它会公正地纠正自己的错误呢?由此我认为,我们的制度体系中应当有一个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
  
  新闻舆论监督目前对于司法机关纠正错误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商建刚: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司法监督体系中一种,在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司法监督不能及时履行监督职能的时候,新闻监督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和有效。尤其是对于这种明显的错案、荒唐案,侦查机关没有任何推托、搪塞的余地,这种案件一旦被新闻媒体曝光,往往能取得很好的纠错效果。
  
  从另一方面讲,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纠错的重要作用,正反映了我国对权力部门监督的不力。
  
  王磊:从许多现实的例子可以说明新闻舆论监督有很明显的效果,领导们都怕曝光,一旦有新闻媒体介入,好像案子多了一双眼睛在注视,透明度和公正度自然更高,而发现错误也是只好纠正,有助于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游振辉(中法网论坛版主·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舆论监督固然有其优点,但实践也已证明,对媒介所载也不可简单听信。
  
  Puji(中法网网友·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庭长):正如游版主所言,新闻也好,舆论也好,实际上并无监督之职,也无监督之权。
  切不可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无限制地扩大化,否则也一样会印证那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为什么行政权、司法权在立法权的监督和制约下,会有现实如此的腐败,而我们却在假想新闻舆论监督权是消除权力腐败的有效监督手段呢?
  
  王磊:Puji说得好!从法律的角度看,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越大,说明执法不严的现状越差。道理很简单,如果司法机关能公正执法、有法必依,那么也没有必要多此一举。
  
  一二:新闻舆论监督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应当保持自己的客观性,对司法机关更应如此,尤其对具体的个案。错误人人都会犯,作为媒体,不仅要告诉人们司法机关犯了什么错误,还应当告诉人们司法机关是怎样纠正错误的,也就是说对司法机关也要做到公正。更重要的,应当引起人们的思考,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如何才可以避免犯这样的错误?不能只满足人们的知情权,否则就只是低层次的,还应引起人们的参与欲望,集思广益,发挥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智囊作用。
  
  如果不依靠新闻媒介,宋光田还能用什么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错误?
  
  商建刚:受害人还可以向人大申诉,利用立法监督的职能。还可以以该侦查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等。
  
  王磊:向人大或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县检察院撤消该决定书,当然依现状看,也许过程又是很漫长的!
  
  一二:上面我讲到了,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实际行使的是行政权(本案检察院属于对行政权的滥用),宋光田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现实中宋光田还可以通过纪检监察部门解决。这是“中国特色”的处理办法。
  
  一路风尘:从理论上说,王磊与商建刚的说法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可能。因为检察院有胆量敢做出那样一个决定,那检察院也一定已经做好了后续工作,绝不是一个“误会”就能解释的。
  商建刚:正如一路风尘所言,即使法律上为受害者创设了更多救济的司法途径,但问题的关键往往在于这些救济途径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有令不行”才是真正的症结所在。
  
  “误会”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凌云志:首先是利益驱动,然后是维护检察机关的“面子”。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财政无法满足司法机关的经费供给,所以当司法机关没收的钱物上缴财政后,一般都是大部分返还给司法机关。
  这应该是这个“误会”发生的主要原因。
  
  王磊:我看首先要弄清这笔10万元款项的去向,是上缴给财政,还是“留为己用”?把不该上缴的钱上缴了,只能解释为“眼红”(如果办案人员没有挟私报复的话)、妒嫉心理。而另一种把钱作为自己的“小金库”,那自然是利益驱动了。从后来他们感到“此事不妥”而把钱一次性退还,显而易见那钱是仍然留在自己手里。
  
  成群星(中法网网友):同意上述网友的利益驱动之说,基层办案机关经费确实紧张,此乃根源之一,之二是纪检和监察、财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腐败不敢触动,之三是上级机关护短。这些原因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不能得到迅速地救济,导致了坏风气的蔓延和发展。
  
  一路风尘: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一个能对检察院起到监督作用的有效运作机构,检察院的权力没有有效地得到控制。
  一二:执法机关的“误会”,直接与一个人的命运相关,这种“误会”反映的是对“人”的权利的漠视,这种心理是权力部门普遍都有的。现在都在提“让人民满意”,但在有些执法者、权力者的眼里,这只是一句抽象的口号,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就不是这么回事了。
  这让我想起过去经常在服务行业碰到的恶劣态度,他(她)们总是不屑地说:我是为人民服务的,又不是为你服务的!
  
  有没有更好的机制约束司法机关痛快地纠正自己的错误?
  
  王磊:其实,我们的“错案追究责任制”已经规定得比较详细了,但为何实行起来就那么难。关键的症结是我们没能依法办事,“人情味”太浓,总想着大家都是为“公家”办案,犯不着伤私人感情。如公安机关超期羁押问题,说多了也不纠正,你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人家不理,一样没辙!
  
  凌云志:司法机关有错案发生是很正常的,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司法机关办案的时候不出现一点差错。但是,由其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是很难的。
  
  其实,在司法程序中就有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如何纠错,如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制度,法院对当事人申诉、检察院抗诉、院长发现的错案等都可以进入再审程序。但是,这种纠错的法律程序或其他途径的存在,并不一定说就可以完全地杜绝错案。重要的是司法机关是否执行的问题!而司法机关的权力之大,往往促使他们对纠正自己的错误“慎”之又“慎”!
  
  一二:要有效地制约司法机关,只有建立起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那种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约束自己的机制是绝对不可能真正管用的。
  
  保持公正视角
  游振辉:这则报道主要是集中在100年还款期限的“笑话”上。
  事实上,一个正常智力的人一般不会出此“笑话”,也绝不是“误会”造成的。在这背后一定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当事人动用各种关系(包括媒介)为自己开脱或打赢官司,各方掌权者或其他关系致使办案机关或承办人无法按照法律程序正常办案,这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为了抵制这种不正之风,办案机关或承办人不得已采用一些非常态的方式来处理事件,看似荒诞,实则是一种无言的抗争或抗议。这是把案件办“糊”掉的原因之一。另一种常见原因就是司法腐败造成的,已经错了,且明知,但不纠正;不纠正还有幸免被追究的可能,主动纠正便意味着“自认倒霉”,接着还有可能引起当事人提出国家赔偿,于是承办人或者办案机关的领导的仕途都将受到影响,还不如“顶住”,这种博弈谁都会算得到。而实践证明,把案件办“糊”掉,正是幸免于倒霉的“良方”。还有一种办“糊”掉是办案机关本身所不能控制,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而造成的。比如,搜查来的款物在案件未结前就进了国库,当案件办结时,本不应收缴而应退回的部分,实践中遇到的是休想再从国库中倒出来,财政部门就顶住不干,甚至称没法做账云云。而办案机关的经费是由财政支付的,谁也不愿得罪财政部门,于是就“糊”掉了。
  
  我们不知道报道中的案件是否有这方面的原因,但实践已经证明,媒介所载不可简单听信,一定要用我们自己的脑子想想,法律人应当要有独特的视角,任凭媒介说去,就是要坚持眼见为实。尤其像这种只集中在“百年笑话”上而不及案件背后原因的报道。
  
  Puji:借用张平在《抉择》中的一段话,改一改,“在中国这块地方,什么部门出了坏事也不怕,什么部门出了坏事也可以理解,惟一不能出坏事的地方就是司法机关。”
  希望这样的愿望能早日实现。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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