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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秘密检查学生箱包到底该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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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北京晚报    点击数:1142    更新时间:2006-8-18]              
                                    
作者:吴建丽/整理  阅读323 更新时间:2002-10-17

  
  -新闻背景:
  
  据《扬子晚报》报道元月2日晚上9时半,肇庆市某中专学校的同学们下晚自习回到宿舍,发现所有男、女宿舍里的未上锁的皮箱、提包、被子等在未通知他们的情况下,被学校检查。
  学生们被检查出的物品有:4根一尺多长的4分钢管、3把4至7寸长(展开后)的刀具、7个空啤酒瓶、10节蜡烛、11个打火机、4包香烟等。
  校方解释说,他们这是吸取“12·25洛阳特大火灾”的教训,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校规,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当时有学校治安主任等和3名学生会干部参加,只是检查了可能会给学校和学生安全造成危害的东西,学生的钱财等物品一概没有触动。学校里的学生纪律中明确规定,学生严禁抽烟、私藏伤人刀具,禁止带火柴、火机等火种进入宿舍。整个检查过程没有超过一节课,学生的所谓“隐私”根本没有涉及。
  不少学生虽然对校方此举的主观愿望表示可以理解,但对校方的这种做法却绝对不接受(他们称学校的行为是“搜查”),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人身权和财产权。虽然搜查时有学生会的干部在场,但认为学生会只注重维护学校的利益,不能代表他们的权益,尤其是在自己的隐私权等方面,除了自己以外,任何人都不能代表自己。校方的行为已经给他们的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
  
  学校是否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
  凌云志(中法网网友·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对学生而言,由于其监护人(如父母)送其到学校来读书,缴纳了一定的学费,而学校给学生注册了学籍,两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教育合同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在学生家里,学生的父母是学生的监护人。而在学校学习期间,学生只能由学校来管理和保护,这实际上就是监护权的转移。即: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
  王琳(中法网网友·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对上述凌云志的观点持有异议,我认为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监护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同时,《民法通则》中也没有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定学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学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论点毫无法律依据。
  相反,在以往几乎所有的案例中,校方都无一例外地极力否认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因为监护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而就一般而言,监护人的义务要远远大于权利。学校能承揽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吗?比如,学生甲在学校打伤了学生乙,学校作为学生甲的监护人是否应对甲的行为承揽责任,并负责赔偿乙的损失呢?如果甲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校方作为监护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是要负全责的;如果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个后果恐怕不是校方所想看到的。
  一路风尘(中法网网友·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学校在校内对学生的管理不是基于监护权,而是基于学校的规章制度。所以我认为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三石头(中法网网友):学校不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学校负有保护的义务,但在校学生法律意义上的监护权并没有转移,其原监护人撤销必须依法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才能作出决定。
  学生宿舍是否属于住宅?
  踏雪无痕(中法网网友·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宿舍是学生主要的活动场所之一,学生为此支付了一定的住宿费。学生宿舍容纳了学生在校期间的绝大部分生活用具、物品,这些东西都是私有财产。更为重要的是宿舍承载了学生的隐私。因此学生的宿舍具有住宅的性质。
  朱金华(中法网网友·海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校宿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学校将其作为公益事业,以非常优厚的待遇提供给在校学生。尽管学生每年也要交住宿费,但这种费用相对来说是很低的,此种情况下我认为校舍不属于学生的住宅;另一种情况是校舍由个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兴建并收费,此时“学生宿舍”的性质大概已与社会上出租房屋相差无几,称其为“住宅”似乎也未尝不可。
  王琳:我认为以学生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远低于市场平均租金来支持校方的“搜查”行为合理是不能成立的。比如,即使是你无偿把一套住房让给你的朋友居住,你同样无权私自“检查”你的朋友放在该房间内的箱包。
  学生宿舍属于学校的场所,即便在学生居住期间,学生也并不拥有该宿舍的产权。但住宅并不以居住者拥有该住所的所有权为前提,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你能说你是房东,就可以肆意搜查承租人的房间吗?
  在英国法律中有一句至理名言,“最穷苦的人在他的小茅屋里可以和所有的皇家军队相对抗。”这其中的住房就是被作了广义的理解。
  学校是“搜查”还是“检查”,校方是否有这种权力?
  凌云志:“搜查”一般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使用强制力来进行查找。而“检查”一般不具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也不一定使用强制力。学校不是一个国家机关,是集体或事业单位,不具备“搜查”的权力。学校不经学生的允许,采用强制的方式(翻箱倒柜的形式),其行为的表现形式实际上就是一种“搜查”,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其“搜查”的权力,因此其行为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王琳:校方的行为是违法“搜查”。因为,“搜查”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校方有权“搜查”学生的在校宿舍,更不用说学生放在宿舍内的箱包了。
  寒山一竹(中法网网友·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学校发现学生有不良行为,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也不能以非法检查来了解情况,只能采取教育的方式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通过教育来促使学生交出有害物品,或者由公安机关以合法主体的身份实施检查行为。
  三石头:学校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对他们物品进行“检查”,应认为是一种搜查行为。虽然学校的本意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却是违法的,法律规定搜查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其实,学校进行安全检查的想法无可厚非,但如果采取的是公开检查的方式,让每一个被检查学生都在场,就会皆大欢喜了。
  陈轶凡(中法网网友·日本“中央大学”法学研究科国际企业关系法在读硕士):学校作为一个实现教育任务的场所,它拥有的权力到底有多少?它可以做出若干禁止性规定,假设这些规定都是正当合法的,那么它在实现这些规定的时候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校方实现校规的手段的合法性问题,希望有识之士给一个论证。
  是否学生会干部在场就意味着学生同意这种检查?
  凌云志:学生会的成立一般是在学校的主持下,由学生组成的一种“自治性”的组织。学生会干部由于同样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学生会干部的在场,并不意味所有的学生同意这种“检查”。
  踏雪无痕:学生会其实质仍然是学校管理手段的一种形式,为学校的管理工作服务,并非类似与工会那样的代表工人的机构。学生会不能代表学生,个别学生会干部更不能代表学生。
  朱金华:倘若是完全民主的学生会,它也只能代表大多数的“民意”,对于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私利”的事也是不能全盘代表的。再若是那种“官方性质”的学生会,代表民意恐怕更是自欺欺人了。
  王琳:以人大代表为例,他们也可以说是我们选出来的,那是不是只要找个人大代表在场,就可以肆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显然是不行的。
  学生会干部可以放弃其各自的隐私权和其他人身权利,但他们并不能代替任何其他学生放弃他们的人身权利。
  一二(中法网网友):我们常听到说“依法治校”,如果学校单纯理解为就是治学生,那就失之偏颇了。学校的行为本身应当是规范的,符合法律精神的,这样才能潜移默化地培养起学生对“法”的崇尚,为将来走上社会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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