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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法不保护知假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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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北京法制报    点击数:1691    更新时间:2006-8-18]              
                                    [table=95%]    [tr]  [td=2,1,100%][/td][/tr]  [tr]  [td=2,1,100%]作者:中法网整理  阅读632 更新时间:200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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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购买商品的数量和使用性能上确认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合理、合法吗?
  唐云(中法网上海网友、中广律师事务所)  
  关于“知假买假”的认定,上海市消协有关负责人举出三种情形:其一、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此条规定中,“一定数量”和“直接消费”是模糊的概念,“没有确实理由证明”是指由消费者来承担举证责任,于理不合;其二,“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中的“重复”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相同的东西)又一次出现;又一次做(相同的事情)。可见一次以上就是重复。假如我有三室一厅的房子,我在一周或者一月内在一家商场,分四次买了四台相同品牌、型号的彩电,这无疑是重复购买,如果商家认为是知假卖假,而我就不能要求双倍索赔,这显然不合情理。其三,关于知情者购买行为。立法应具有对称性,经营者既然可以明目张胆地知假卖假,消费者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知假买假!
  王 磊(中法网福建网友、莆田检察院)  
  从商品数量和使用性能上来确认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这种提法显然是荒唐可笑的。消费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然可以无限量地购买法律上允许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以购买商品的数量和使用性能上来确认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不仅仅违反《消法》立法原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买卖自由和其他合同自由,更不利于消费需求的巨大增长。
  王殿玺(中法网网友、包头钢铁学院)  
  有的购买者可能对未来商品价格的预期持一种悲观态度,于是选择现在购买大量商品,以供未来之用。这种消费心理现在很普遍,对于这种购买,尽管所购商品数量多,我们不能说其就不是消费者。但,对于案例中所举的两个例子就不太一样了,两位购买者所购商品数量多,而且商品种类特别,其中像王海东在购买商品时还有公证员陪伴,这不符合一个消费者的购买心理和购买行为,因此,法院判决两购买者败诉是正确的。
  冯俊杰(中法网湖北网友、中南民族大学)  
  “消费者”是有其特定涵义的,即: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可见,除了事实上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外,目的还必须限于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其他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从购买商品的使用性能上确认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合理合法的。   
    2.您认为“知假买假”的打假英雄是不是消费者?应不应该受到“消法”保护?
  曹庆涵(中法网大庆网友、专家咨询委员会)
  我认为“知假买假”的人不管是不是打假英雄,只要“买”了,就是消费者。和所有消费者一样,应该受到“消法”一视同仁的保护。
  赵红玲(中法网北京网友、建银电脑公司)  
  我认为严格来讲这种“知假买假”的打假英雄不是消费者,不应该受到“消法”保护。因为他们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已经不是“消法”意义上的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行为,而是有了其他的目的,比如说利用两倍罚则从中盈利,这样就超出了“消法”保护的范围。不过,也有的法院对消费者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给予打假英雄法律保护,这可能与我国社会生活中制假售假泛滥成灾有关。
  朱坤雷(中法网山东网友、金乡法院)  
  应该受消法的保护。“知假买假”是针对消费者自己来说的主观上有明知行为,对于销售者来说,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有权了解商品的真假,并不能因消费者知之而为就不加保护。消法重点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重点打击的是销假制假行为,不能因为了解假商品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周曙 (中法网江苏网友、高邮法院) 
  “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显然,消费者购买商品与服务不是为了打假,尽管在这个假货横行的时代,“打假英雄”值得人们去尊重,也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但是却不能据此来援引《消法》。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解释与阐述应当严格遵循立法的宗旨与原意,而不能仅凭正义或义愤而任意想象。
  对于“打假英雄”的肯定与保护,我们应为其另辟新径,而不宜将他们混入消费者的范畴。
  杨武(中法网北京网友、中科希望软件公司)  
  “知假买假”因涉嫌通过诉讼获得非真实存在的损害赔偿之行为,应当排除在法定的消费者之外。上海方面让一大批“王海”“英雄无用武之地”,说明长期争论不休的法律前沿问题有了正确的、独树一帜的结论。
  
  3.您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有何看法?
  曹庆涵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事实上是“消费者权益不保护条例”或称“制假卖假者权益保护条例”。
  胡少猷(中法网上海网友、晋通集团法规部)  
  这个草案究竟要保护的是谁?我想造假者在知道这样的立法出现后,肯定拍手称快,因为我们自己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拔掉了他们的眼中钉。
  王 磊  
  这个草案显然是不可思议的、荒唐的。《消法》第49条出台的背景,是类似于公安机关“悬赏缉凶”的做法,是一种“悬赏打假”的尝试。而从现实意义看,仅仅依靠政府力量打假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打假才更具有实效,倘若以此理由给造假商家免责,实际上是保护了造假、售假者的非法利益。由此可见,《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部分观点是消极倒退的,不应该也不会获得人大支持通过。
  冯俊杰  
  事实上上海的做法是一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合理、合法的贯彻。毕竟在“消法”仍然存在,地方条例理所当然要尊重和遵守全国性的法规。而且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第二条关于消费者身份的确认条款中,称“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草案认为,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在法理上没有什么不妥。
  主战  (中法网北京网友) 
  对这个问题不要作法理上的探讨,只要问一个问题:中国需要王海还是奸商?
  金志国(中法网浙江网友)
  虽然“知假买假”式的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人的风险成本,有利于社会公益。但是采取“知假买假”式的打假方式并不符合有关法理,用它来打假,如同“以?坪凇薄2恢档锰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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