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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的加班费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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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法制与生活    点击数:1728    更新时间:2006-8-18]              
                                    
节假日的加班费该谁承担
作者:中法网整理  阅读402 更新时间:2002-10-17

  
  
  4月30日,王先生的妻子剖腹产下小孩。医生却说,正赶上五一放假,“手术和与手术相关的费用”要加收40%。情急之下,王先生咬牙接受了。
  按照有关规定,节假日加班单位要付给员工2至3倍的报酬,这个加班费应该是从本单位的财政开支中出,还是如王先生遇到的医院一样由消费者承担?
  李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经济计划委员会)
  
  我认为这个加班费应该从单位的财政开支中出。因为作为一个医院,它首先应该是属于服务行业,其次才是医疗机构。作为一个服务行业,它提供的服务所体现的价值应该是一定的,不会因放假而使此服务的价值提高,因此这种节假日加班费由消费者承担的做法属于强制消费。再者,从逻辑上看,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是正常工资的2至3倍,如果加班费可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也应该承担2至3倍的费用,而不是只增加40%。医院的这种作法本身就不够理直气壮。
  王婉云(沈阳市八经办事处)
  
  加倍的报酬只能由单位依法给付,岂有让病人支付之理。如果那样的话,《劳动法》就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融合,规定消费者在节假日接受消费需提供加倍款额。从此,假日经济就要变成加倍经济了。
  林怡(中法网广东网友)
  
  这个加班费的问题应该说比较特殊,不应把医院和其他普遍的单位放在一起一概而论。因为医院本身的特殊职业性质就决定了它是一年三百六十五天都必须开门运作的,医护人员实行的是轮值轮休制度,因此,虽然正常的节假日医护人员不一定能够正常休息,但是通常他们是能够轮流补休的,这只是休息的时间不同而已,而不代表节假日病人的手术使他们连轴转、绝对无法休息。所以,医院是比较特殊的,不应该简单地等同于其他的单位执行所谓的节假日加班费标准。医院的一切运营开支本身就应该包含在日常收取的医药费当中了,医院对医护人员的轮值排班、加班补贴,都是医院的基本职责,该由医院自己负责,不应再额外地向消费者收取所谓的医护人员加班费,否则就是双重收费了。
  周曙(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这个医生的行为纯属乘人之危的敲诈。关于医生收红包的事情早以不是新闻,红包毕竟还包着一层人情味,虽然这个味道早已变质。但是这个医生却连这层包装都撕掉了,赤裸裸地伸手要钱,还理直气壮地搬出五一长假的“黄金”依据。
  从经营的角度讲,医院的收入主要来自患者支付的治疗与药品费用,当然,医生的工资也是从这部分收入中产生的。但是如果医生直接从患者那里收取什么加班费,那就太荒唐了。因为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从始至终都是代表着医院履行他的职业义务。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都是通过医院产生的,医生拿多少加班费与患者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患者更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费用。
  退一万步讲,即使医院在支付医生加班费的时候发现这部分费用已经超出了可以容忍的成本规模,那也必须由医院根据法定的渠道与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提高收费价格,并在获得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而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发现哪个医院得到了类似“五一提价”批准。
  王磊(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检察院)
  
  毫无疑问,加班费应该是医院出。去医院看病(动手术)也可以认为是去医院消费,把这种费用加在消费者身上纯属乱收费。试想一下,如果医院这么做,那么同样,银行、邮电、交通,甚至商店等部门是不是也一样可以在节假日向消费者收取加班费呢?这显然是荒唐的。
  梦雨(中法网网友)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加班的报酬。法律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所作出的。支付者和接受者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作为普通一个患者而言,走进医院时的身份,只是一个消费者,没有义务向医护人员支付加班的费用,只要他正常地向医院交纳了他应该交的医疗费用,他就已经履行了经济方面的职责。所以,王先生可以拒绝向医生交纳这方面的费用了。
  
  该医院的做法是否有据可查?如果王先生不甘心,他是否能提起诉讼?
  王从智(河南洛阳市开物律师事务所)
  医院的作法不可能有据可查,只能是一种乱收费行为,并且是乘人之危进行乱收费。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王先生心有不甘,当然可以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据此,王先生可以在一年以内行使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权,请求有关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双方的服务合同,并要求对方退回多收的费用。如果医院在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王先生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双倍返还费用。
  李峰  
  没有充分的根据,但也没有明令禁止。我觉得王先生还是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忍了吧!
  王婉云  
  无据可查。医院如果自己订了规定,必须要报上级主管单位和物价局。但我想这些部门都不会批准医院的行为。因此王先生不甘心的话,他可以提起诉讼。医院的行为属于欺诈性质,应退回多付的医药费。
  赵钰(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先生可要求医院出示物价部门批准其在法定假期期间加收手术和与手术相关的等费用的文件。如无相关文件,则可起诉医院,要求其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可向物价部门反映,要求物价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医院有相关文件,但王先生认为不合理,王先生可以把物价部门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物价部门允许医院加收手术和与手术相关的等费用的文件。
  王磊  
  医院的做法肯定是于法无据的。就算其内部可能有这样的规定,但明显有悖于法,都不能作为合法收费的根据。我想既然是乱收费,王先生可以以多种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一可以向工商部门或物价部门反映医院乱收费,另外因为被侵权,当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医院返还“不当得利”。
  周曙  
  即使这家医院真的为此制定了具体的提价标准,那么这个依据同样也是荒唐与违法的。因为并不是谁都有权自行确定服务的价格与标准。而对于医院这样带有很强的公益性质的服务机构,国家对其经营的条件、范围与服务价格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与严格的管理。连“铁老大”都意识到春运涨价要搞个听证会,并且还要提供相关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最终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才可实施。医院本身当然也就无权自行作出提价40%的决定。
  此外,即使医院得到了批准,可以在五一黄金周里加收费用,可那也要等到五一那一天之后呀。王先生的妻子在4月30日接受剖腹手术,怎么可以提前“享受”提价40%的黄金价格呢?
  从起诉的条件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三个方面要件:原、被告的主体必须要明确;要有具体的请求及其依照的事实与理由;要符合法院的受案范围与管辖权限。而王先生在这个纠纷中完全可以满足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非常支持王先生提起诉讼,因为这并不仅仅代表着救济他个人的利益损失,而且更能以此用司法的阳光来照亮那些阴暗、生霉的角落,用法律的清流来冲刷那些肮脏、贪婪的胃口。
  -------题外话--------
  曹庆涵(大庆市专家咨询委员会)
  
  春节长假铁路客票涨价曾引起诉讼,后来还是涨了点,但是毕竟经过听证、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等公开程序。这说明,如果是经营性企业,节日长假浮动服务价格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不一定违法。但必须经过一定公开论证程序,并且预先明牌标价,而不是随机涨价。
  ??王先生的妻子生小孩要剖腹,医生以五一放假为名,“手术和与手术相关的费用”随机加收40%,这是“君子爱财,取之无道”,这是:1、乱收费;2、违法所得;3、趁人之危敲诈勒索。
  1、乱收费:五一节剖腹产随机加价40%,也可以说是医界奇闻。医疗手术和与手术相关的费用是有行业标准的,不因节日自由浮动,不因病情变化涨落,借口节假日加班乱涨价是典型的乱收费。2、违法所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该条明文规定,上述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而不是由消费者或就医购药者支付。因此,医生多收“手术和与手术相关的费用”是违法所得。3、趁人之危敲诈勒索:医院属于特定行业,按中外惯例,医护人员多是以值班倒班和轮休的方式为患者服务的,不存在假日随机加价的问题。医生在患者剖腹危急之际提出“手术和相关费用”加价,此刻王先生如不同意则冒断送妻、子两条命的风险,只好“咬牙接受了”,这是典型的趁人之危敲诈勒索。
  ??趁剖腹之危借口节假日随意加价,不仅违反《劳动法》和“消法”、违反《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而且与“民事活动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是对王先生及其妻、子权益的侵犯,应该得到禁戒。王先生不甘心能够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裁判公正,不仅王先生定能胜诉,而且为广大消费者争得一份权益。
  商建刚(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如果材料的内容属实且王先生有证据证明的话,本案属于医生/医院乱收费。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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