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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要为禁止“偷情”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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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北京晚报    点击数:2791    更新时间:2006-8-18]              
                                    
作者:刘菊整理  阅读585 更新时间:2002-10-17

  
  
  
  据羊城晚报报道近日,当家住重庆石桥铺的陈女士得知丈夫和他的情妇两年来在宾馆里像夫妻一样生活的情况后,当即决定:将为搞婚外恋提供“方便”的宾馆告上法庭。
  陈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现年38岁的她和丈夫史某已结婚14年,他们的儿子已有10岁。近两年来,丈夫常常借口出去找朋友搓麻将,偶尔夜不归宿。直到今年2月的一天,被陈女士的一个朋友无意中揭穿。3天之后,丈夫又称要和几个朋友出去打牌。陈女士不动声色地盯梢,当天晚上果然发现丈夫携一女子进市内宾馆。气急败坏的陈女士等他们进入房间后上前踢开了房门,那一刻,她看到了最不愿看到的画面……
  史某不得不向妻子坦承自己的不忠:自2000年1月以来,他曾30多次到宾馆与情人“共度良宵”……气愤之余,陈女士认为,其夫史某与情人没有结婚证或能证明两人是夫妻关系的证件,却能轻易进入宾馆共居一室,宾馆没尽到自己的“把关”职责,对丈夫婚外恋的发展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要求宾馆停止侵害,给予精神赔偿。(杨圣泉)
  入住宾馆需要什么身份证明?是不是只有有结婚证宾馆才能让一男一女共居一室?宾馆有对入住者婚姻关系进行审查的权利或义务吗?
  闻秦天(中法网网友·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正规的宾馆在客人要求住宿时,应当要求客人出具相关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工作证、护照……这是对客人安全的保障,也是对公安工作的一种支持。宾馆对入住者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审查的权力,但应该有义务告知必要的有关事宜,请客人尽量在入住登记上写清楚同住关系一项。但并不是只有有结婚证宾馆才能让一男一女共居一室的。
  杨杰(中法网网友·中共龙泉市纪委):入住宾馆当然需要合法的身份证明,《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要求,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宾馆按正常入住程序,对一男一女要求共居一室的,应该要求其出示合法的婚姻证明,否则的话宾馆就极有可能成为男女“偷情”之所、卖淫嫖娼之地。《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宾馆有义务权利审查入住同居一室的男女的婚姻关系,对没有合法婚姻证明的男女,当然不能允许他们在自己宾馆里同居一室。
  虎子(中法网网友·包头钢铁学院):宾馆作为一个提供服务的场所,不可能对入住人员有更多的盘问与检查,而且过多的入住手续势必会降低宾馆的服务效率。因此,我觉得,有时候宾馆对于一男一女同居一室的入住请求不会做太多的干涉,除非经特别授权,否则宾馆没有这种权利和义务。
  阿累(中法网网友):我认为宾馆并没有义务去审查客人身份证以外的证件,公安局的禁令,也仅限于“不得卖淫嫖娼”,而非非婚男女同居。
  杨武(中法网网友·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宾馆是集住宿、餐饮、娱乐等消费与服务行为一体化的“特种行业”;国家和地方均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此行业进行与一般行业不同的管理和监督。过去,有些地方的规章里有“非眷属不得同居一室”的规定。对“眷属”一词,就住宿的成年男女而言,特行民警和从业人员的理解和实际操作都是以夫妻身份相待的。大概是因为“眷属”就是“亲属”之故,其语意广泛、外延过宽,在实践中不好理解和操作,前些年,公安部在修订有关法规时,去掉了带“眷属”字样的那一条,似乎回避了“夫妻包房”的问题。住店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是常识,当以身份证为首选;这是身份证管理条例列举的18种功用明确规定了的。在我看来,为查禁卖淫嫖娼、遏止“包二奶”行为,有关行政立法要在原则问题上,做明确细化的规定。
  星星火(中法网网友)人们有权选择住家里,还是住在家以外的地方,住旅馆需要出示相关证件,是为了社会安全等因素,不是为了规范男女关系的,只要他们是合法的公民,并且有支付能力,就有权享有旅馆这种商品和服务。
  王从智(中法网网友·河南洛阳市开物律师事务所):对于入住宾馆所需要的身份证明,目前的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作为宾馆的管理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其法定义务是对入住者如实进行登记,而没有审查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宾馆认为入住者有可疑之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同时,就本案而言,陈女士的丈夫和其情人是如何登记的并不清楚,是登记的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并没有报道。如果登记的是一个人,另外一个人是作为访客出现,宾馆也不能派人对每一个来访者跟踪盯梢,更不能破门而入,对每一间房进行检查。保证入住者能够安静的休息,这是宾馆的最起码义务。
  对于陈女士的丈夫与情人在宾馆开房间“偷情”,宾馆有过错吗?宾馆侵害了这位妻子的什么权利?
  古原(中法网网友·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如果陈女士的丈夫与情人在宾馆开房间时,是以两人名义合开的,那么宾馆没有审查两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就存在一定过错。但是,特别强调的是:宾馆存在失察的过错,不代表一定侵害了这位妻子的权利。换言之,宾馆的过错可能只是行政上的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也可以说宾馆的过错与一定导致侵害这位妻子的权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特别明确,对于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时侵权人为有过错一方,而非第三者或他人。
  胡油油(中法网网友·上海晋通集团法规部):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宾馆对同居者婚姻状况是否进行审核的问题是一个两难的命题——审核,宾馆一无权利二无义务,更无相关的法律支持;不审,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若是一出问题,更是吃不了兜着走。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法就是尽快加强立法工作,对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加强其可操作性。
  门外汉(中法网网友):宾馆对客人监管的“度”是以客人的舒适、维护客人利益、不发生明显犯罪行为为限度,它无法、也不能随时对进入史某房间的每个人进行审查,这既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在公众场所制造监视的恐慌气氛,实践中无法操作。对客人进行检查的权力在治安警察。
  marolder(中法网网友·复旦大学法学院):从法律上讲,在旅客入住期间,与宾馆形成了租赁关系,其所租用的房间应该享有类似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当然,如果当事人是以一男一女的身份公然入住宾馆,那么宾馆显然有过错。我认为宾馆并不侵犯这位妻子的权利,因为宾馆的过错只是构成了丈夫侵犯其妻子权利的一个条件,与妻子的权利受到侵害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宾馆侵权,宾馆承担的责任应仅限于行政责任,可由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何惠琼(中法网网友·广东财税高等专科学校):我认为对于陈女士的丈夫与情人在宾馆开房间“偷情”,宾馆是要负一定责任的。如果宾馆严格把关的话,陈女士的丈夫就不会那么容易跟情人在宾馆“偷情”,宾馆这样做间接侵害了这位妻子的婚姻权,为其婚姻埋下一定的隐患。
  这位妻子为什么会想到告宾馆?这是不是法律意识高的表现?
  王从智:妻子告宾馆,说明她与丈夫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她并没有想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但又咽不下这口气,想通过这样的行为让宾馆从此不敢再让她的丈夫和情人在宾馆中相会。也通过这样的诉讼对其丈夫和丈夫的情人进行警告,使他们的事情暴露在公众之中,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能够不再旧情复萌。这样也就达到了她的目的。这正如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的高额索赔一样,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对自己和对他人同样不负责任的行为。
  张彤(中法网网友·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这决不是这位妻子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要么是妻子对法律的误解,要么就是有气无处发、滥诉。她想告宾馆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想出一口气,觉得如果宾馆不提供场所也许她丈夫就没机会“偷情”。她认为是宾馆侵犯了她的权利。如果是这样,那是她对法律有误解,她的心情可以理解;2、她根本就知道这是她丈夫的过错,可是出于某种原因她不能也不愿意向真正侵犯她权利的丈夫去主张权利,而想找一个垫背的,这就是滥诉了。
  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宾馆给自己的丈夫和其情人提供幽会的场所,作为妻子怨恨宾馆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起诉对方就必须证明对方确实存在过错,而这方面证据收集显然不会倾向陈女士。也就是说,宾馆可以更轻松地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果陈女士没有收集到宾馆存在过错方面的有力证据。贸然起诉结果不妙。
  王一土(中法网网友·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应该承认这位妻子具有比较高的法律意识,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是,法律意识的高低并不代表其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合理维权。许多情况下的诉讼当事人仅是一种朴素的法律观念,没有深层次法律素养,往往只是依据主观性的常识决定诉讼,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不为法律支持的诉讼请求。
  谢宗皖(中法网网友·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高专):没有宾馆提供的方便,这位妻子的丈夫就不可能在那么长的时间内从事“偷情”活动。宾馆的所作所为客观上侵害了这位妻子的合法权利。将宾馆告上法庭是她法律意识高的良好表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应该认识到的。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刘兵(中法网网友·北京依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妻子依靠法律解决问题是值得提倡的,但是起诉宾馆的理由不充分。实际上宾馆作为失职方,对它处罚的权力应该在行政方面。妻子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检举等方法由行政机关给予宾馆相应的处罚,而妻子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宾
  馆。
  程东宁(中法网网友·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把法律意识的提高界定在能提起诉讼打官司,就显得不妥了。如果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分青红皂白,不分因果关系,不分责任承担主体,就将本不应走上法庭的他人或者单位推上被告席,非但不能证明该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只能是法律意识低下滥用诉讼权。预测一下,这个案子会是什么结果?周娜(中法网网友·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妻子与宾馆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张沐阳(中法网网友·杭州市台达商务):我预测法律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宾馆方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证件查验,造成了对原告的精神损害,应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未提出物质方面的赔偿要求,所以判决被告败诉,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来源:北京晚报 20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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