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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校长该不该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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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6:04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北京晚报    点击数:1696    更新时间:2006-8-18]              
                                    
作者:刘菊 整理  阅读489 更新时间:2002-10-17

  
  
  为办贷款骗来女教师信用社主任大施淫威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7月29日,襄樊市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襄阳区一女教师被骗成为性贿赂工具,并两遭强行猥亵案。
  樊城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2001年10月7日下午,原襄阳县(现襄阳区)王河二中校长杨大成找时任长虹信用社副主任的被告人马国超贷款,与王河一中校长王传国一起将王河二中22岁的女教师小玲(化名)骗出。当晚,马国超将小玲骗至襄樊城区某酒店,两次强行对其猥亵,因遭强烈反抗,马强奸未遂。
  事发后,因关键证据被毁,此案迟迟未能定案,女教师为此多方奔走,引起襄樊市人大等部门重视。3月22日,外逃至深圳的马国超被抓捕归案。(陈曙光)
  1.在本案中,两个校长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律?
  王磊(中法网福建网友、莆田检察院)我认为两校长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实际上,两校长把女教师出卖给他人的故意昭然若揭,虽然他们事先和信用社副主任之间没有计议,也没有到现场实施帮助,但女教师是在他们的圈套下进入“危险状态”,这些进程也正是两校长积极追求的,随后发生马国超违背女教师意志实施强奸的后果也是两校长可以意料到的结果之一,因此,这结果和他们的行为在刑法上有因果关系。程东宁(中法网江苏网友、高邮法院)
  本案中这两名校长的欺骗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从违法性上考查,却缺少法律依据。这两名校长的目的是通过女教师与信用社副主任马国超发生两性关系求得贷款,他们并没有与信用社副主任马国超事先进行计议,亦未帮助马国超实施强奸。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我们硬是要将两名校长的行为作为共犯来进行追究,则有悖刑法的基本原则。
  2.如果两校长触犯刑律,按现行法律,他们应该被定什么罪?
  赵海庆(中法网河南网友、安钢集团)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两名校长为了达到取得贷款的目的,将女教师骗出,由被告人马国超实施强奸,从三人行为的关联上看,他们具有达到犯罪目的共同故意,而且两名校长已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即将女教师骗出来到达被侵犯现场,完成了强奸罪共同犯构成的全部要件,并起到了主要作用。依据刑法,对他们按强奸罪论处。
  罗鸣(中法网中南网友、财经政法大学)两校长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小玲遭到强奸的危害结果发生而持放任的态度,也就是具有间接故意。因此两校长是马国超实施强奸罪的共犯,理应受到刑罚的制裁。
  3.两校长的行为是否构成“性贿赂”?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性贿赂罪”,是否应该制定相关法律制裁“性贿赂”行为?
  夏敏(中法网江苏网友、高邮法院)
  我国奉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一个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要看刑法是否有与这个行为特征相适应的罪名,而要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要看这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性贿赂”并未纳入我国刑法条款,性也非可量化之物,对照与贿赂有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相符,所以“性贿赂”不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定此罪无从谈起。
  王从智(中法网洛阳网友、开物律师事务所)单独为惩治“性贿赂”进行立法活动,有点小题大做,效果也不一定就很好。本人倾向于对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一些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于权色交易的情况,只要划一道界线即可。这道界线就是,任何公务人员或者受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的人员,只要出现非婚性行为,无论是否对公众利益已经造成损害,即认为其已经触犯刑律并处以刑罚。张原(中法网黑龙江网友、中人律师事务所)权色交易从古至今是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杜绝的问题。许多国家很明确地把“性贿赂”写入刑法,课以刑罚。有人认为把“性贿赂”写入刑法,会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当“性贿赂”这种行为已经在破坏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腐蚀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时,性贿赂罪终有一天会被写入刑法。
  
来源:北京晚报-200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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