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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没有资格当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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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6: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北京法制报    点击数:1759    更新时间:2006-8-18]              
                                    
作者:刘菊 整理  阅读404 更新时间:2002-10-17

  
  
  
  
  新闻背景
  7月11日,是小中兴去世两周年的日子。而他的家人仍在四处奔走,他们要把孩子的骨灰盒放进湖南省衡阳市烈士陵园的烈士塔。
  两年前,13岁的丁中兴跳到河里,救起了一名落水的小学生,自己却沉入水中。没有人否认小中兴是个小英雄,但围绕着小中兴是不是革命烈士,却发生了分歧。目前我国对追认烈士并无年龄限制,但有关部门认为小中兴还未成年,不一定具备革命烈士的思想境界,由此不予追认小中兴为革命烈士。
  此外,民政部门担心,对丁中兴这样的未成年人的褒扬,可能会误导很多少年一看到有人落水就去救、看到起火就去扑。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他们本身还是被监护对象,缺乏救济别人的足够能力,由此可能会造成更多伤害。
  
  1.您认为追认革命烈士是否要受到年龄限制?湖南省民政厅不追认小中兴为革命烈士合法吗?
  李绍章(中法网上海网友、华东政法学院)
  
  我认为追认革命烈士不应受到年龄限制。在现代法治社会,成为革命烈士的一个基本条件是此人在法律上是一个“主体”。换句话说,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或者说有自己独立的“人格”,都是一个完整的个体。由追认革命烈士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奖励法律关系),民政部门是行政主体,被追认人是相对方。这种行政奖励行为包括荣誉称号的授予,其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死者的荣誉授予行为是对相对方的延伸奖励。这种延伸奖励具有溯及力,实质上还是对死者的生前行为的奖励,只是以死后荣誉的方式实现罢了。可见,湖南省民政厅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王磊(中法网福建网友、莆田检察院)
  
  未成年人被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在中国不是没有先例:今年年初,天津市人民政府就授予勇救两名落水儿童英勇牺牲的14岁中学生王文明为革命烈士;4个月后,据《光明日报》报道,同样才14周岁的江西聋哑少年聂致阳也因抢救落水儿童而不幸遇难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由此表明,年龄不是革命烈士的必要条件,以年龄去揣测一个人的舍己救人行为可能是本能行为是不道德的,至少是对他人的不尊重。湖南省民政厅以年龄为由而否认小中兴的壮举是不合法的。
  罗鸣(中法网湖北网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省民政厅不追认小中兴为革命烈士的行政行为,目前显然是不合法的。追认烈士从行政法理上来讲属于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赋予一定的权利,以资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就此案而言,既然国务院已经制定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行政法规,并且其中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保卫或者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在目前现行《条例》中并无“对于未成年人不予追认革命烈士”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那么作为行政主体一方的湖南省民政厅对于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对人,就必须履行追认其为烈士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湖南省民政厅在此情形下不具有自由裁量权。
  2.您对民政部门所说“未成年,下水救人可能是一种本能使然,不一定具备革命烈士的思想境界”这个理由有何看法?
  覃宇翔(中法网北京网友、清华大学法学院)
  什么是本能?趋利避害才是本能!舍己救人是否趋利避害?如果答案是“否”,丁中兴的行为何以为本能?笔者以为,正是经受了社会道德的教化,丁中兴才做出了如此壮举,这实在是教化之功,与本能何干?且不管湖南省民政厅在此概念上的混淆,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视角来观察:本能是否就不应褒奖?法律所褒奖的究竟是行为还是思想?从法律的规定看,应是前者。救人行为,无论是歪打正着,还是克服重重困难终获成功,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就应受褒扬!成年人救人,就是道德高尚,未成年人救人,就是本能,这是哪家子的逻辑?
  周曙(中法网江苏网友、高邮市人民法院)
  
  你能想象,一位英雄在救人之前长篇大论地发表一通“义前演讲”,或者在充分地表达一番崇高的思想境界后再毅然“勇为”。若真是这样,人多半是救不回来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尽管有着一定的思想基础,但在英雄们挺身而出的那一瞬间,他们的精神支柱就是一种救人避险的本能、一种不畏牺牲的本能,就是一种人性中最为宝贵、最值得称道的本能。这样的本能何罪之有,竟然成了拒绝认可英雄行为的主要依据,竟然成了否定英雄思想境界的证据,这样的推理以及由此产生的判断真是给了天下所有的英雄们一记响亮而又沉重的耳光。
  佘向前(中法网四川网友、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院办公室)
  
  我们从小对孩子们进行思想教育,而当小孩子真有高尚的行为时,竟然又说这种行为只是一种本能,真不知对小孩的思想教育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我们的成年人见死不救的情况经常见诸报端,而小孩却本能地舍己救人,这是否印证了人之初性本善,社会化的人就贪生怕死了呢?这不止是教育的悲哀,也是民政局这种导向所导致的世风的悲哀。
  我们需要张扬善行,需要抚慰因行善而受损的善人。我要奉劝部分同志,“不可因善人年少而不鼓励,不可因恶人成年而过分严责”,法律除了对犯错的未成年有“优惠”外,对人的适用上一向强调平等对待。
  3.民政部门担心,对丁中兴的褒扬,会误导未成年人盲目涉险,您对此有何看法?
  曹庆涵(中法网北京网友、大庆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
  
  
  “对丁中兴的褒扬,会误导未成年人盲目涉险”,按此逻辑,司马光的救人故事不能讲了,会误导未成年人盲目砸缸;刘胡兰的英雄气概不能讲了,会误导未成年人盲目牺牲;“生得伟大,死得光荣”不能讲了,会误导未成年人为光荣而盲目涉死。我不客气地讲,这个逻辑很荒唐。当然,这不等于我们可以忽视对青少年安全的教育与关怀。但是,自古英雄出少年。少年英雄是时代的骄傲,父辈的希望,国家的脊梁。当今中国,我们多么需要一个褒扬英烈,弘扬正气,鞭挞丑恶,击浊扬清的社会风气啊!愿丁中兴这样少年烈士的思想境界,早日成为我们时代的主旋律。
  赵红玲(中法网北京网友、建银电脑公司)
  
  这种担心是杞人忧天。在当今社会,“只管自己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已成为很多人的生活信条,并不可避免地传播给下一代,能够如小中兴这样舍己救人的人是为数不多的,也许民政部门过于乐观地高估了这一事迹的示范效应。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小中兴的英勇行为更加显得难能可贵,更应该得到褒扬。当然在宣传的同时,应该注意方式方法,正确引导青少年,使他们在能够保证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见义勇为。我们应该提倡未成年人在能力范围内的助人为乐,如果超出自己控制能力之外的,应该尽可能地向周围的成年人寻求援助,这样才能在不伤害自己的前提下解决问题、帮助别人。
  文志传(中法网湖北网友、襄樊学院)
  民政部门担心,对丁中兴的褒扬,可能会误导很多少年一看到有人落水就去救、看到起火就去扑。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他们本身还是被监护对象,缺乏救济别人的足够能力,由此可能会造成更多伤害。我以为这种担心并非多余,但还是要看得更高些、更远些。因为对丁中兴的褒扬,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不能只看到少年儿童。不可否认,而今见死不救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对少年儿童,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引导他们学烈士的精神,但不要盲目涉险。对成年人,则应该号召他们学英雄见行动。该大人挺身而出的事,却推给孩子去做,我们不应该感到羞耻吗?!
  独特视角
  刘路(中法网山东网友、长远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人下水救人绝对不可以提倡,成年人如果不是力所能及有能力救人,也不应提倡。因为个体生命是最宝贵的,所有的生命都是平等的,那种提倡“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观点是漠视生命尊严的错误的价值观。在美国,即使在战场上,当局也不提倡士兵“为国捐躯”,在朝鲜战争期间,美国当局为每一个奔赴战场的士兵颁发了14种文字的投降书,内容大体是,“我是美国公民,我不懂中文(或交战对方的国家文字),请你提供水和食物,将我带到我国政府的管辖区域,美国政府将对你的行为予以重谢。”这种向交战对方企求帮助的行为在我们看来就是可耻的背叛!美国可以对一个被俘人员举行最盛大的欢迎仪式,总统亲自参加,与被俘士兵合影留念,这在我们这样一个提倡“视死如归”、“舍生取义”的国度,是不可思议的,但是,这是否恰恰体现了国家对个体生命的尊重?
  曹庆涵
  “革命”二字具有某种特定的内涵和意义,除了“革命”就是“反革命”的思维逻辑已一去难返。舍己救人永远是一种崇高的超越法律的美德,但不一定都要冠以“革命”的帽子,本话题的主人公就叫“少年烈士”可能听起来更顺耳一点。宪法有关镇压反革命的第28条也已经改了,类似认定、褒扬革命烈士的法规是不是也能随着时代的变革改一改?
  周曙
  一位已经付出生命的英雄如果仅仅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就被拒绝追认为烈士,这样的做法难道就不会产生严重的误导吗?人们很可能会因此认为:这样的牺牲虽然可敬但却得不偿失,家长、老师们可能会一遍遍地教导孩子们不要再干这样的“傻事”,如此这般,他们会怎么评价那些付出生命的英雄?会不会产生不屑的心理?他们长大后还会具有我们所期望的那些高尚、勇敢、正义等可贵的品质吗?
  一只在战争中屡立奇功的信鸽,一头救人于危难之际的海豚,一条终身为残疾人服务的导盲犬,它们都曾经得到过人类的充分肯定和崇高的国家荣誉,难道我们非要这样无情地对待一位勇敢的少年英雄吗?
  中法网整理
  (网友观点不代表本报和中法网)
  
  附相关调查:
  您认为追认烈士应该受年龄限制吗?
  
  应该:占28.11%
  不应该:占67.62%
  视具体情况而定:占4.27% 新闻背景
  7月11日,是小中兴去世两周年的日子。而他的家人仍在四处奔走,他们要把孩子的骨灰盒放进湖南省衡阳市烈士陵园的烈士塔。
  两年前,13岁的丁中兴跳到河里,救起了一名落水的小学生,自己却沉入水中。没有人否认小中兴是个小英雄,但围绕着小中兴是不是革命烈士,却发生了分歧。目前我国对追认烈士并无年龄限制,但有关部门认为小中兴还未成年,不一定具备革命烈士的思想境界,由此不予追认小中兴为革命烈士。
  此外,民政部门担心,对丁中兴这样的未成年人的褒扬,可能会误导很多少年一看到有人落水就去救、看到起火就去扑。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他们本身还是被监护对象,缺乏救济别人的足够能力,由此可能会造成更多伤害。
  
来源:北京法制报[200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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