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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2:54: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三石头    转贴自:《方圆》2003.10  图片来自网络    点击数:2357    更新时间:2003-10-1]              
                                    625
  
  昨天上午,我和几个同事代表检察机关参与对几个罪犯死刑执行前的验明正身监督,当法官问及一抢劫犯最后还有什么遗言和信札时,该罪犯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他说他参与入户抢劫7起,劫取数额不到万元,却判了死刑,而他同监房的有一个类似他的罪犯所犯起数和数额都比他多,情节也比他恶劣,却能逃过一死,这样判肯定和他是外地人有关,他死都不服。
  我看了省高院关于他的刑事裁定书,他曾因盗窃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之后因结伙入户抢劫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服刑时发现其还参与四次入户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提起放火烧毁房屋一座,致二人轻伤,因此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予严惩。这样的判决当然是依照法律所作出的,量刑准确,无可厚非,但他的话也的确引起我的深思,从我经办或知道的一些案例中,我们的少数法官在判案时的随意性确实充分利用了\"自由裁量权\",使得许多案件的判决离正义越来越远,虽然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他们的判决是法定刑以内量刑,表面上看上去无懈可击。
  有这么一个故意杀人案的判决一直让我们整个公诉处至今还耿耿于怀,被告人甲在某铁件加工店当学徒,因受到师傅乙的数次责骂而怀恨在心,于是决定伺机报复乙年仅八岁的女儿丙。一日,甲趁丙单独在家的机会把她骗到附近河边,然后把她残忍掐死并抛尸河中。没过几天,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甲被抓获。归案后甲无任何立功表现,又是成年人,本案无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按理说,这么简单的一个作案手段极为残忍的案子,判决的结果不该有什么争议,甲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主审法官硬是因被告人家属预交了区区几万元赔偿金,然后据此认定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了死缓。乙家人至今没有去法院领这份揪心的偿命钱,他们不理解,如果象甲这样滥杀无辜的行为都可以用钱抵命,那我们的法律的正义在哪里?遗憾的是,他们申诉的希望渺茫,因为我们的抗诉最终没有得到上级院的支持。
  而在另外一个案子,被告人郑某系一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去年\"严打\"时被全窝端掉,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等数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决其死刑后,他四处寻找救命草,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二审法院最后裁定其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鉴于其在该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犯罪情节,结果以\"法不容留\"四个字维持了原死刑判决,大快人心。
  由此我不禁联想到最近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沈阳黑帮头目刘涌的案子,我们似乎很难乐观起来,辽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却又含糊其辞\"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我不知道究竟是刘涌的犯罪事实不够清楚还是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够严重,或是本案确有律师所言的\"刑讯逼供\"存在。我们知道,刑讯逼供系违法取证,且不说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违法责任,其获取的证据也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给刘涌的\"实惠\"就不只是留下一条命的问题了。但事实上又怎样呢,\"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被视为权威的判决书上有这样不肯定的说法,我们得到的只能是纳闷的\"具体情况\"。这个不让人信服的结论让无数人群情激愤,网上声讨诘问声不绝于耳,国内著名新浪网网友李方甚至提出\"你们干脆连\'\'黑社会性质\'\'也推翻了罢\",这样,刘涌就不用为判决书所列举的作案47起致死1人致伤41人负全责了,只是不知道他那个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得力干将宋健飞在临死前是否也会象本文开头提及的抢劫犯一样\"死都不服\"呢。《外滩画报》记者李曙明的质疑更是一针见血,\"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他明确把矛头指向辽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在崇尚依法治国的今天,作为法律人都感到迷惑,何况是那些局外人了。
  法治,仍然任重而道远。
  
                                                       2003.9.5于闽


[此贴子已经被三石头于2003-10-1 0:53:09编辑过]

                     
                     
会员『』于2005-12-24 19:21:37发表评论:
评分:5分
    其实刘涌的事情换个国家也许就没那么多麻烦,刘墉是被中国的网民骂死的。法律制度问题。

游客『三石头』于2003-11-15 23:26:15发表评论:
评分:0分
    见笑
一时感受信手道来,片面缘于立场不同。

游客『天涯人』于2003-11-15 0:35:08发表评论:
评分:0分
    非也非也
法无情之观点吾更不敢苟同:案例一,虽然作者没有详叙述案情,但这种比较符合常理,并无不妥。法无情的“认为”当属扩张解释;案例二乃明显的滥杀无辜,想想无辜小女孩之灿烂若花生命烟飞灰灭,岂是一句“归案后伏首认罪,悔改之意由衷”可“弥补罪过”,设身处地,为为父母者黯然。案例三虽有重大立功但无自首,属“可以”而非“应当”。  另:法无情以为“法治之道,修远兮,众所周知,无须摘数案以证。”那么关于此种文章都没有意义了,纸上谈兵空洞理论难道更有说服力?

游客『法无情』于2003-11-14 23:24:52发表评论:
评分:0分
    续上帖:看上去很美其实不然
区区赔偿款虽难恤失女之痛,但辅之表明罪犯弥补罪过之意,此犯实非十恶难改之徒,即便处死,仍是报应刑观,并无罪罚救病治人之效。处死缓容其苟活悔悟,亦是情理法最优决择。郑黑案重大立功并不恕死亦是其罪不容留!。。。。。。吾国非判例国,个案情状均殊,自由裁量不可或缺,国民自当不必为之作黛玉状。何况法律人耳!      看上去很美,其实不然,当是此文罢了!!!  

游客『法无情』于2003-11-14 23:22:27发表评论:
评分:0分
    看上去很美,其实不然
此文心有千千结,似有黛玉之状。看上去似乎很美。其实,粗览红楼者,大多心有所感:黛玉之愁,实不然也!!!      法治之道,修远兮,众所周知,无须摘数案以证。然,此文试图以所列数案,编织法治情愁的千千结,鄙人万万不敢苟同。文中案一,该犯自忖数额及次数相较本地犯少,遂心有不甘。其实,死刑的处罚原则在于“罪行极其深重”,并非仅就数额。该犯数次触刑,且纵火掠财累及人命,情法难容,罪孽深重,且仅思罚就轻,无丝毫悔改之心,极刑实是罪该。而残害女孩之犯,虽行凶时迷妄至极,然归案后伏首认罪,悔改之意由衷。区区赔偿款虽难恤失女之痛,但辅之表明罪犯弥补罪过之

游客『林芳』于2003-10-30 20:52:08发表评论:
评分:0分
    我们能做些什么?
面对这样的环境,所有期望只能是更大的失望,我只有自己做好。

游客『小不点』于2003-10-26 0:10:22发表评论:
评分:0分
    加油啦
看来参与评论的气氛不热烈,我来加把火。

游客『奔跑的火光』于2003-10-17 23:31:51发表评论:
评分:0分
    的确如此
不平等的现象越来越多,遗憾的是,我们确实无可奈何,这是我们法律本身的悲哀。

游客『阿呆』于2003-10-17 19:23:12发表评论:
评分:0分
    一篇直击\"法律不公平\"的好文章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我们已经念了多少,可是我们哪里知道有这么不等的生动的案例。《看上去无触可击》一文,以作者的亲自经历向我们讲述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平等现象,直击司法操作的要害,是一篇好文章,建议大家看看,检查一下司法的腐败和不公平现象。

游客『薰衣草』于2003-10-9 12:25:17发表评论:
评分:0分
    发表评论
曾经以为法律能给人以公平和正义,是神圣和至高无上的。直到身临其境才知道,事实距离理想有多远。可是还是人有会说,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人来执行的。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就会有腐败。所以说绝对的公正是没有的。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涉法上访,国家对其的态度也是显而易见的,千方百计阻止上访, 法律的不健全,人权就难以真正保障。三石头,看过你的文章,觉得写得很好,真的,现在的社会\"法外开恩\"的事情太多了。大家都说,刘涌如被判死缓的话,他很快就会从监狱走到社会。我想这会是真的。不过我上次在网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该案进行复查,不知道刘涌的\"一指通天\"的功夫能否做到家,那样的话,我们都是无可奈何。

游客『理性』于2003-10-6 17:37:29发表评论:
评分:0分
    解决问题的根本
在于制度本身,以一人之力难以改变现状.....

游客『南飞燕』于2003-10-6 13:02:49发表评论:
评分:0分
    人情作祟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关键,提高执法人员报酬也是关键,遗憾的是,我们国家在这些方面做得很差,所以司法腐败俯首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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