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于2005-12-24 19:21:37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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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刘涌的事情换个国家也许就没那么多麻烦,刘墉是被中国的网民骂死的。法律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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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三石头』于2003-11-15 23:26:15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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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笑
一时感受信手道来,片面缘于立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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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天涯人』于2003-11-15 0:35:08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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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非也
法无情之观点吾更不敢苟同:案例一,虽然作者没有详叙述案情,但这种比较符合常理,并无不妥。法无情的“认为”当属扩张解释;案例二乃明显的滥杀无辜,想想无辜小女孩之灿烂若花生命烟飞灰灭,岂是一句“归案后伏首认罪,悔改之意由衷”可“弥补罪过”,设身处地,为为父母者黯然。案例三虽有重大立功但无自首,属“可以”而非“应当”。 另:法无情以为“法治之道,修远兮,众所周知,无须摘数案以证。”那么关于此种文章都没有意义了,纸上谈兵空洞理论难道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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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法无情』于2003-11-14 23:24:52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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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帖:看上去很美其实不然
区区赔偿款虽难恤失女之痛,但辅之表明罪犯弥补罪过之意,此犯实非十恶难改之徒,即便处死,仍是报应刑观,并无罪罚救病治人之效。处死缓容其苟活悔悟,亦是情理法最优决择。郑黑案重大立功并不恕死亦是其罪不容留!。。。。。。吾国非判例国,个案情状均殊,自由裁量不可或缺,国民自当不必为之作黛玉状。何况法律人耳! 看上去很美,其实不然,当是此文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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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法无情』于2003-11-14 23:22:27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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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很美,其实不然
此文心有千千结,似有黛玉之状。看上去似乎很美。其实,粗览红楼者,大多心有所感:黛玉之愁,实不然也!!! 法治之道,修远兮,众所周知,无须摘数案以证。然,此文试图以所列数案,编织法治情愁的千千结,鄙人万万不敢苟同。文中案一,该犯自忖数额及次数相较本地犯少,遂心有不甘。其实,死刑的处罚原则在于“罪行极其深重”,并非仅就数额。该犯数次触刑,且纵火掠财累及人命,情法难容,罪孽深重,且仅思罚就轻,无丝毫悔改之心,极刑实是罪该。而残害女孩之犯,虽行凶时迷妄至极,然归案后伏首认罪,悔改之意由衷。区区赔偿款虽难恤失女之痛,但辅之表明罪犯弥补罪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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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林芳』于2003-10-30 20:52:08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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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做些什么?
面对这样的环境,所有期望只能是更大的失望,我只有自己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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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小不点』于2003-10-26 0:10:22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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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啦
看来参与评论的气氛不热烈,我来加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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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奔跑的火光』于2003-10-17 23:31:51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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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如此
不平等的现象越来越多,遗憾的是,我们确实无可奈何,这是我们法律本身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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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阿呆』于2003-10-17 19:23:12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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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直击\"法律不公平\"的好文章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我们已经念了多少,可是我们哪里知道有这么不等的生动的案例。《看上去无触可击》一文,以作者的亲自经历向我们讲述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平等现象,直击司法操作的要害,是一篇好文章,建议大家看看,检查一下司法的腐败和不公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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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薰衣草』于2003-10-9 12:25:17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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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以为法律能给人以公平和正义,是神圣和至高无上的。直到身临其境才知道,事实距离理想有多远。可是还是人有会说,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人来执行的。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就会有腐败。所以说绝对的公正是没有的。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涉法上访,国家对其的态度也是显而易见的,千方百计阻止上访, 法律的不健全,人权就难以真正保障。三石头,看过你的文章,觉得写得很好,真的,现在的社会\"法外开恩\"的事情太多了。大家都说,刘涌如被判死缓的话,他很快就会从监狱走到社会。我想这会是真的。不过我上次在网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该案进行复查,不知道刘涌的\"一指通天\"的功夫能否做到家,那样的话,我们都是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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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理性』于2003-10-6 17:37:29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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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的根本
在于制度本身,以一人之力难以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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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南飞燕』于2003-10-6 13:02:49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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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作祟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关键,提高执法人员报酬也是关键,遗憾的是,我们国家在这些方面做得很差,所以司法腐败俯首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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