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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指导”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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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3 03:00: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者:中法网网友    转贴自:北京晚报    点击数:1489    更新时间:2006-8-18]              
                                    
作者:中法网整理  阅读381 更新时间:2003-8-6

  
  
  案子怎么判判例作样板案子怎么判判例做样板“判例指导”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
  
  
  背景新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的判例,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开始实施“判例指导制度”,以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田浩为说,民商事审判中实施判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省级法院中尚属首例。判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都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
  田浩为说,判例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正确统一理解法律,进而保证审判活动的稳定与连贯。同时,判例给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范例和参照依据,有利于防止一些法官由于经验不足或受到外力干扰而在适用相同法律条款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田浩为说,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替代法律条文本身,而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树立起正确适用法律的“样板”。
  1现在,老百姓经常抱怨,一模一样的官司,判决结果却不同,并因此怀疑司法是否公正。天津高院实施判例指导制度,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天桥区计划局)
  首先,老百姓认为是“一模一样”的官司,由于受到证据、诉讼程序、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影响,不一定就会有相同的判决结果,因此,不能凭这一点就怀疑司法公正。我认为“判例指导”制度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原因如下:1、各法院的法官可以通过对判例的学习提高自己的判案水平;2、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如果有“判例指导”,法官判案就会有所顾忌,避免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程东宁(中法网网友江苏高邮市法院)
  天津高院实施的判例指导制度是对区域内司法制度的统一,它的优点在于:首先,实施判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司法统一;其次,可以最大限度地缩短审判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在判例指导下进行判决;第三,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才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在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行使解释权,从而弥补现行法律上的空缺和遗漏。
  周曙(中法网网友江苏高邮市法院)
  我认为有利于司法公正。因为人们在寻求司法救济之前,通常会根据事实与法律预测诉讼的结果,分析的素材除了现成的法律,已知的事实与证据,最重要的就是类似或相同案件的裁判结论。这种分析及其结论不但会成为指导当事人选择诉讼策略的依据,而且会成为当事人进行类似民事行为时所参照的标准,但是,“同案不同判”使上述分析无从谈起,天津高院的做法有利于判决的稳定,因此有利于司法的公正性。
  2我国不是实行“判例法”司法体系的国家,推行“判例指导”是否会破坏我国司法体系的完整性?
  李峰(中法网网友济南天桥区计划局)
  我认为适当实行“判例指导”是对我国司法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因为“判例法”同“制定法”相比起来更具有灵活性,更适用于社会变革时期,而“制定法”则更适用于社会稳定时期。“制定法”其中一个特点是必须依据法律条文来判案,一旦某个案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就会陷入法律的空白,法院就不易作出正确的判决,往往造成当事人双方再次上诉;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往往一个法律条文制定出来时间不长就又过时了,因此法律上的滞后极不适应我国现有社会对法律体系的需求。如果通过实行“判例指导”,把“判例法”同“制定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补充和完善,将会更有益于我国社会发展对法制的需要。
  王磊(中法网网友福建莆田人民检察院)
  我国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有法官的判例不能作为法律的渊源,法官并无制订法律的权力,而只能适用法律,以处理各项纠纷。但是,由于一些法官缺乏系统完备的法律知识,在处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另外,由于我们在立法方面历来主张宜粗不宜细,许多法律规则过于抽象和原则,给法官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一案件,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其中固然有法官的素质问题,但是立法过于原则、简略,不能不说是个重要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并推行“判例指导”并不会破坏我国司法体系的完整性,相反,这种改革是一个有着重要意义的司法实践,对提高我国基层法院审判水准以及维护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独特视角
  杨武(中法网网友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判例指导”应当说不是什么新创举。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调研机构就有各类《审判指导》的集册连续编载出版。《审判指导》的公开发行,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当事人打官司,特别是时新、疑难案件的诉、立、审处理有着积极的、肯定性的参考作用,无疑对司法公正起着促进作用。
  上一级法院给基层法院下发“判例指导”的做法,限制基层法院法官在审判中主观能动性发挥,因此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类似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指导”,应当正名为《司法判例》,且要公开发行。不仅要录入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处理的时新、疑难案件;也要有选择地收入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冤、假、错和违法违规审结的案件。瞒着广大人民群众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搞“判例指导”,不符合社会主义司法公开公正和法制民主的原则。   
  

  
[此贴子已经被admin于2003-8-6 23:55:34编辑过]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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