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门和货币的例子,说明我们对于我们信念虚构的和因时空而异的性质的知识,其实很接近意识思考的表面。但是,现代生活中其他许多心理产物,在认知上要复杂得多。在什么情况下,我们才会认识到“司法”或“法律”这种概念,也是实用主义的虚拟的产物?有件事是确定的:基于我们日常生活经验中的社会构成性本质,现代生活的结构使得许多我们认为“真实”的事物,都变成为催眠大众的东西,然后要求我们将自己维持在平衡又复杂的心理状态,也就是既明白又无知,既怀疑又相信(knowing ignorance and skeptical credulity)的状态。
由此来谈谈所谓“法律”的问题吧。法律到底是以什么方式存在?就历史事实来看,英国习惯法的律师与法官们就曾经认为,他们的法律比较象是一匹马,而不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传说中的独角兽;也就是说,他们相信“法律”是个客观的、在形体上屹立不倒的实体。他们似乎也相信法律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因此不是依赖于人类的信念与欲望的产物。在我们这样世俗化的、侵略性的大众文化里,这种特殊的形上学观点——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称之为“法律的遍在世界”(the brooding ommipresence of law)——显然无法成为人们自觉的信念。在我们的法律文化中,人们再也无法公然主张法律并非人类意志的产物;我们会认为说这话的人如果不是有神经病,也一定是“有冒搞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