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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妇联和北京市的法律专家出台了一分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报告,指出丈夫不和妻子说话也属于家庭暴力,应通过法律进行调整。
赞成者认为这将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的维护,反对者认为夫妻是否说话,主要是感情问题,法律不宜管得太宽。
1.是否应把夫妻不说话定为家庭暴力,通过法律进行调整?
李宏(中法网网友 山东省济宁市检察院)
丈夫不和妻子说话也属于家庭暴力,应通过法律进行调整,对于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
首先,我们知道法律有它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不可能包罗万象地穷尽所有的行为和事件。它的调整范围只限于那些有必要运用国家强制力去干预的社会关系,而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少方面用法律干预是不适宜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而法律也不必去穷尽一切社会现象。我们虽然强调依法治国,但我们也不能走向法律万能论,以为什么事情只要制定了法律就万事大吉了。其次,家庭暴力到底应该包含哪些具体内容呢?根据一般的理解,既然是暴力就是指夫妻之间的虐待、打斗等肢体行为。丈夫不和妻子说话主要是精神和心灵上的折磨,属不属于暴力值得研究。我认为对于这种情况主要应该从道德方面进行调节,相对法律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要广泛得多,现实生活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如友谊、爱情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许多关系都是通过道德来调整的。第三,现在生活中存在许多真正的家庭暴力,像虐待、遗弃等本应由法律调整,但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理想,如果真的把夫妻不说话也通过法律调整,不知如何来认定这种行为达到了暴力程度,法律调整的效果如何也不得而知。
王 磊 (中法网网友 福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我不赞成这个观点。应该说,提出把“丈夫不和妻子说话”定为家庭暴力的观点初衷是好的,大家无非希望每一个家庭都尽可能和和睦睦,避免妻子在精神上受到伤害,以保护妇女的权益。但这无疑扩大解释了“家庭暴力”本身的含义,什么是暴力,顾名思义至少造成对方肉体上的伤害,如果单纯把丈夫不与妻子说话纳入暴力范畴,那么就是把精神伤害也包含在肉体伤害之中,那么,其他让妇女精神受伤害的情形如看足球、闹离婚、包二奶等等是不是也都要纳入家庭暴力之中呢?
另外,事实告诉我们,家庭暴力的施行者也绝不仅仅是丈夫。妻子殴打虐待丈夫的事实也屡见不鲜,妻子与丈夫不说话的事也大量存在。为什么单单强调丈夫不说话就是家庭暴力呢?这是不是明显的性别歧视呢?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就是他可以选择说话的自由,也可以选择不说话的自由。他不愿意与老婆说话,谁能强迫他张口?而就算你强迫了,也决不可能达到你所要的效果。而且事实上这也是法律所无法调整的。
姜宏( 中法网网友 厦门大学法学院)
以我的观点,把夫妻之间长时间故意不说话的“冷战对峙”定性为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某种角度而言,并非毫无道理。毕竟作为夫妻而言,透过言语来沟通彼此之间的情感交流不仅是必需的,而且也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夫妻不和,进而长期不说话,从实证的角度来衡量,已经有不少的案例可以证明,的确会给受冷漠一方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伤害。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关注这一问题,并试图将此加以法律约束的关键所在。
但这里似乎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法律上如何界定“冷暴力”,即长期不说话要达到一些什么样的量化指标才能构得上受法律约束的家庭暴力?显然,要科学、准确地做到这一点,给“冷暴力”下一个完整而规范的定义很难。其次,“冷暴力”同时也存在取证难的尴尬。因为“冷暴力”毕竟不像我们平常所说的家庭暴力,有被打的伤痕为证,在一定情况下周围邻居也可以充当证人。由于没有证据,即使法律上对“冷暴力”有所制约,但一旦上了法院,只要有一方说什么也不承认,恐怕到那时法官也无能为力。
由此,我要说的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救世主”,怎么能管到夫妻说话呢?!
王从智 (中法网网友 洛阳市开物律师事务所)
将夫妻不说话定为家庭暴力,并且通过法律加以调整。提出这样的设想,不能说其初衷不好,也不能说其用心不良苦。但是,实在不好说夫妻不说话是不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如果说不是,可能会有人说这种行为对对方的精神造成伤害,为什么法律不干预,不将其列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之中。如果说是,那么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以不吃饭或者以将自己搞得害病的方式,对对方造成伤害,是否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否也得大家对此进行深入地讨论并且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处理?
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是,这样的行为如何纠正,法律有办法吗?法律的要求如何去执行?如果只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制订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却无法执行,那只能是徒增烦恼而已。
所以,将夫妻不说话定为家庭暴力,既不科学,也无法执行。根本不能通过法律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调整。
李峰 (中法网网友 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出现家庭“冷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却不容忽视,那就是遭受“冷暴力”的一方不能通过法律迅速获得解脱,说得确切一点就是离婚是件很不容易的事。一方面,离婚手续过于复杂,需要开具各种各样的证明;而且,当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时,离婚就成为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尤其是三年不同床的规定,那简直是法律对人性的摧残。另一方面,在我国离婚似乎不光是双方当事人的事,还要关乎到办理离婚手续的人。由于“宁拆千家屋,不拆一家人”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办理离婚手续的人也以“关心”的态度给离婚者设置重重障碍,使本来就不易的离婚变得更加复杂。遭受家庭“冷暴力”已经是在承受精神折磨了,再通过“离婚大战”接受一次法律的折磨,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件很残酷的事。离婚是人家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事,不应该存在这么多的干预。因此,我建议:一是社会“高抬贵手”,不要对离婚双方给予过多地“关心”和“爱护”;二是通过法律调整家庭“冷暴力”,不如调整冷酷的法律本身,让离婚变得更简单一些,让法律变得更温暖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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